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5. 准 許 直 接 申 請 環 境 許 可 證


5.1 倘若符合《環評條例》第5(9)(a)及(b)條訂明的條件,署長會准許申請人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如登記冊內的環評報告涵蓋某項工程項目,並證明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符合該環評報告所採用的相關指引和準則,同時又已明確界定緩解措施,則有關的環境影響可視為已在該報告中充分評估。

5.2 當某項獲豁免工程項目有實質改變,在符合《環評條例》第5(10)條所載的條件下,署長會准許申請人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倘若未能確定環境影響,或對緩解措施可否減輕影響以符合準則或指引存有嚴重懷疑或不肯定,便須進行環評研究以特別處理這類課題。

5.3 按定義而言,《環評條例》附表2及3所列出的工程項目均可能引起不良環境影響。《環評條例》第5(11)條適用的工程項目,均屬在無合理疑問下證實其環境影響完全沒有超越本技術備忘錄載列的相關指引及準則,並證明其採用的緩解措施實際上具成效。就確定環境影響是否可能屬於不良影響而言,是指工程項目沒有實施緩解措施時的環境影響。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須以本技術備忘錄附件3至10及所載的其他有關因素,來確定是否可能屬於不良影響。倘若工程項目的環境影響須作詳細評估,以評定及確定是否可接受,署長會要求進行環評研究,以特別處理這類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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