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9. 採 納 其 他 主 管 當 局 的 意 見


9.1 署長須就下列事項採納其他主管當局的意見: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 自然保育、生態評估、農業、動植物健康、漁業
規劃署署長 景觀美化及視覺事宜
海事處處長 海事事宜
機電工程署署長 燃料氣體危險品相關的危害;電磁場
衞生署署長 人類健康事宜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家居廢物收集及公眾潔淨事宜;與進食的食物有關的生命危害
消防處處長 在陸上貯存及運送危險品(爆炸品除外)
發展局局長 古物及古蹟
渠務署署長 渠務事宜
民航處處長 民航事宜
水務署署長 在集水區內或水務設施附近的發展或工程
運輸署署長 交通及運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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