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 章)
附 表 1 - 釋 義
在 本 條 例 中 , 除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外 ─
“ 上 訴 委 員 會 ” (Appeal Board) 指 根 據 第 19條 組 成 的 上 訴 委 員 會 ;
“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 (project profile) 指 就 工 程 項 目 而 作 並 符
合 技 術 備 忘 錄 規 定 的 說 明 ;
“ 工 業
” (industrial
estate) 指 《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條 例 》 (第 565 章 )附 表 一 內 所 提 述 的 任 何 工 業
( 由 2001 年 第 5 號 第 40 條 代 替) ;
“ 文 化 遺 產 地 點 ” (site of cultural heritage) 指 《 古 物 及
古 跡 條 例 》 (第 53章 )所 界 定 的 古 物 或 古 跡 (不 論 該 古 物 或 古 跡 是 一 個 地 方 、 建 築 物
、 場 地 或 構 築 物 或 遺 跡 ), 及 古 物 古 跡 辦 事 處 識 別 為 具 有 考 古 學 、 歷 史 或 古 生 物 學
價 值 的 任 何 地 方 、 建 築 物 、 場 地 或 構 築 物 或 遺 跡 ;
“ 內 河 航 限 ” (river trade limits) 指 《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條 例
》 (第 313章 )所 界 定 的 內 河 航 限 ;
“ 內 河 碼 頭 ” (river trade terminal) 指 供 在 內 河 航 限 水 域 內
例 行 作 業 的 船 隻 處 理 或 貯 存 貨 物 的 碼 頭 ;
“ 中 流 作 業 ” (mid-stream operations) 指 停 泊 在 浮 標 或 已 下
錨 停 泊 的 船 舶 進 行 的 貨 物 操 作 ;
“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 (public cargo working area) 指 《 港 口
管 理 (貨 物 裝 卸 區 )條 例 》 (第 81章 )列 為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的 範 圍 ;
“ 火 葬 場 ” (crematorium) 指 《 公 眾 衛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章
)所 指 的 火 葬 場 ;
“ 化 學 廢 物 ” (chemical waste) 指 屬 《 廢 物 處 置 (化 學 廢 物 )(一
般 )規 例 》 (第 354章 , 附屬 法 例 )所 指 的 化 學 廢 物 的 任 何 廢 物 ;
“ 主 要 幹 路 ” (primary distributor) 指 組 成 市 區 主 要 網 絡 的
道 路 , 包 括 有 高 容 量 的 路 口 交 匯 處 的 道 路 (儘 管 該 等 道 路 可 能 是 在 同 一 層 面 或 不 同
層 面 ), 該 等 道 路 並 且 設 有 隔 離 行 人 設 施 (如 可 能 的 話 )和 有 限 制 使 用 (如 並 非 完 全限
制 使 用 )的 臨 街 通 路 和 24小 時 禁 止 停 車 的 限 制 ;
“ 主 席 ” (Chairman) 指 根 據 第 18(2)條 委 任 的 上 訴 委 員 會 小 組
主 席 ;
“ 行 車 隧 道 ” (road tunnel) 指 《 行 車 隧 道 (政 府 )條 例 》 (第 368章
)所 指 的 私 家 隧 道 或 公 共 隧 道 及 其 入 口 範 圍 ;
“ 自 然 保 育 區 ” (conservation area) 指 根 據 《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第 131章 )第 3條 擬 備 的 草 圖 或 批 准 圖 則 所 顯 示 的 自 然 保 育 區 ;
“ 快 速 公 路 ” (expressway) 指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374章 )第
122條 所 指 的 快 速 公 路 ;
“ 技 術 備 忘 錄 ” (technical memorandum) 指 根 據 第 16條 發 出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
“ 宗 教 機 構 ” (religious institution) 指 任 何 地 方 或 建 築 物
或 任 何 禮 拜 場 所 , 而 在 其 內 忠 於 某 信 仰 的 會 眾 按 照 宗 教 教 義 的 常 規 舉 行 儀 式 或 進
行 祈 禱 , 並 包 括 在 《 華 人 廟 宇 條 例 》 (第 153章 )第 2條 ??的 “ 華 人 廟 宇 ” 定 義 中 的
(b)段 列 出 的 華 人 廟 宇 及 對 有 關 組 織 的 運 作 屬 必 需 的 附屬 辦 事 處 泊 車 處 及 宿 舍 ;
“ 具 有 特 別 科 學 價 值 的 地 點 ” (site of special scientific interest)
指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識 別 為 由 於 其 植 物 、 動 物 或 地 理 特 徵 而 具 有 特 別 科 學 價 值 , 並 且 是 在 規
劃 署 備 存 的 具 有 特 別 科 學 價 值 的 地 點 登 記 冊 內 列 明 的 土 地 或 水 域 範 圍 ; (由 1999 年 第 331 號 法 律 公 告 修 訂)
“ 局 長 ” (Secretary)
指 環 境 局 局 長 ;(由 1999 年 第 78 號 第 7 條 增 補 。 由 2002 年 第 106 號 法
律 公 告 修 訂 ; 由 2007 年 第 130 號 法 律 公 告 修 訂)
“ 法 團 ” (corporation) 指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任
何 公 司 或 其 他 法 人 團 體 , 但 不 包 括 ─
-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 並 屬 公 共 主 管 當 局 或 政 府 機 關 或 政 府 機 構 的 任 何 法 人 團
體 ;
- 任 何 單 一 法 團 ;
- 任 何 根 據 《 儲 蓄 互 助 社 條 例 》 (第 119章 )註 冊 的 儲 蓄 互 助 社 ; 或
- 任 何 根 據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第 344章 )註 冊 的 法 團 ;
“ 泳 灘 ” (bathing beach) 指 《 公 眾 衛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章 )附表
4指 明 的 任 何 泳 灘 ;
“ 重 型 鐵 路 ” (heavy railway) 指 貨 運 鐵 路 或 每 小 時 每 一 方 向
的 載 客 能 力 超 過 40000人 次 的 客 運 系 統 的 鐵 路 ;
“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 (designated project) 指 在 附 表 2或 3列 明 的
工 程 項 目 或 局 長 根 據 第 4(4)條 而 指 明 為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工 程 項 目 ;(由 1997 年 第 362 號 法 律 公 告 修 訂 ﹔ 由 1999 年 第 78 號 第 7 條 修 訂)
“ 郊 野 公 園 ” (country park) 指 《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 (第 208章 )第
2條 所 指 的 郊 野 公 園 ;
“ 計 劃 用 途 ” (planned use) 指 在 根 據 《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第 13章
)擬 備 的 草 圖 或 批 准 圖 則 內 的 建 議 土 地 用 途 或 在 政 府 發 表 的 任 何 其 他 土 地 用 途 圖 則
內 的 建 議 土 地 用 途 ;
“ 相 聯 繫 的 人 ” (associated person) 就 任 何 人 而 言 , 指 ─
- 該 人 的 配 偶 、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未 成 年 繼 子 女 ;
- 任 何 法 團 而 該 人 是 該 法 團 董 事 ;
- 該 人 的 僱 員 或 合 夥 人 ;
- 任 何 信 託 的 受 託 人 而 該 人 、 其 配 偶 、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未 成 年 繼 子 女 是 該 信 託 的
受 益 人 或 酌 情 對 象 ;
- 已 同 意 與 該 人 共 同 行 事 或 已 作 出 安 排 與 該 人 共 同 行 事 , 以 取 得 、 持 有 或 處 置
任 何 法 團 股 份 或 法 團 其 他 權 益 的 另 一 人 , 或 已 同 意 與 該 人 或 已 作 出 安 排 與 該 人
在 該 法 團 投 票 中 一 致 行 事 的 另 一 人 ;
- 另 一 人 而 該 人 習 慣 於 或 必 須 按 照 該 另 一 人 的 指 示 行 事 ;
- 習 慣 於 或 必 須 按 照 該 人 的 指 示 行 事 的 另 一 人 ;
- 任 何 法 團 而 該 人 習 慣 於 或 必 須 按 照 該 法 團 的 指 示 或 該 法 團 的 董 事 的 指 示 行 事
;
- 習 慣 於 或 必 須 按 照 該 人 的 指 示 行 事 的 法 團 , 或 任 何 法 團 而 其 董 事 習 慣 於 或 必
須 按 照 該 人 的 指 示 行 事 ;
- 任 何 法 團 而 該 人 直 接 或 間 接 有 權 單 獨 或 連 同 該 人 的 配 偶 、 未 成 年 子 女 或 未 成
年 繼 子 女 行 使 該 法 團 35%或 以 上 的 投 票 權 或 控 制 該 法 團 35%或 以 上 的 投 票 權 的 行
使 ;
- 任 何 法 團 而 該 人 直 接 或 間 接 有 權 單 獨 或 連 同 另 一 人 (包 括 任 何 法 團 而 該 人 有 權
行 使 其 35%或 以 上 的 投 票 權 或 控 制 其 35%或 以 上 的 投 票 權 的 行 使 )行 使 該 法 團 35%或
以 上 的 投 票 權 或 控 制 該 法 團 35%或 以 上 的 投 票 權 的 行 使 ;
- 任 何 法 團 而 該 人 控 制 該 法 團 董 事 局 的 組 成 ;
- 如 該 人 是 一 個 法 團 ─
- 該 法 團 的 董 事 ;
- 該 法 團 的 控 股 公 司 或 該 控 股 公 司 的 附屬 公 司 ;
- 該 法 團 的 附屬 公 司 ;
- 該 附屬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僱 員 ;
- 該 法 團 或 該 法 團 的 附屬 公 司 的 退 休 金 計 劃 、 公 積 金 計 劃 或 僱 員 股 份 計 劃 ;
“ 飛 機 維 修 與 修 理 廠 ” (aircraft maintenance and repair plant)
指 供 飛 機 或 飛 機 部 件 貯 存 、 修 理 、 清 洗 或 上 潤 滑 油 的 地 方 、 建 築 物 或 構 築 物 ;
“ 配 水 庫 ” (service reservoir) 指 將 來 自 濾 水 廠 的 水 貯 存 以
輸 送 至 其 他 配 水 庫 供 分 配 給 某 供 水 區 域 的 用 戶 的 地 方 或 構 築 物 ;
“ 特 別 地 區 ” (special area) 指 《 郊 野 公 園 條 例 》 (第 208章 )所
界 定 的 特 別 地 區 ;
“ 海 岸 公 園 ” (marine park) 指 《 海 岸 公 園 條 例 》 (第 476章 )所
指 的 公 園 ;
“ 海 岸 保 護 區 ” (marine reserve) 指 《 海 岸 公 園 條 例 》 (第 476章
)所 指 的 保 護 區 範 圍 ;
“ 特 殊 廢 物 ” (special wastes) 包 括 須 由 中 央 垃 圾 焚 化 設 施 處
理 的 醫 療 廢 物 、 動 物 屍 體 及 保 安 廢 物 , 包 括 政 府 文 件 ;
“ 海 濱 保 護 區 ” (coastal protection area) 指 根 據 《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第 131章 )第 3條 擬 備 的 草 圖 或 批 准 圖 則 所 顯 示 的 海 濱 保 護 區 ;
“ 副 主 席 ” (Deputy Chairman) 指 根 據 第 18(3)條 委 任 的 上 訴 委
員 會 小 組 副 主 席 ;
“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 (wild animal protection area) 指 在 《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條 例 》 (第 170章 )附表 6內 指 定 為 限 制 區 的 範 圍 ;
“ 現 有 用 途 ” (existing uses) 指 在 根 據 第 9及 13條 提 出 申 請 時
已 存 在 的 用 途 ;
“ 控 制 法 團 董 事 局 的 組 成 ” (controls the compositio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orporation) 指 能 夠 單 獨 或 在 其 他 人 同 意 或 贊 成
下 委 任 或 免 任 過 半 數 董 事 , 而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 某 人 即 視 作 具 有 委 任 ??免 任 董 事 的
權 力 ─
- 如 該 人 沒 有 行 使 權 力 予 以 支 持 即 沒 有 任 何 人 能 獲 委 任 為 董 事 ; 或
- 如 任 何 人 獲 委 任 為 董 事 , 其 必 然 原 因 是 他 身 為 該 人 的 董 事 或 其 他 高 級 人 員 ;
“ 動 物 檢 疫 站 或 隔 離 處 ” (quarantine station or segregation place for
animals) 指 動 物 被 輸 入 香 港 時 在 獸 醫 官 規 定 的 期 間 被 扣 留 作 檢 疫 的 地 方 ;
“ 教 育 機 構 ” (education institution) 指 任 何 機 構 、 組 織 或
地 方 , 而 該 機 構 、 組 織 或 地 方 或 在 其 內 , 在 任 何 一 天 內 (不 論 是 否 同 時 )向 10人 或
多 於 10人 提 供 幼 稚 園 、 小 學 、 中 學 或 專 上 教 育 或 任 何 ??他 教 育 課 程 ;
“ 船 舶 建 造 或 修 理 場 ” (ship building or ship repairing yard)
指 任 何 在 其 內 建 造 、 修 理 、 更 新 或 分 拆 船 舶 、 船 艇 及 其 他 帆 船 的 地 方 、 構 築 物 或
建 築 物 ;
“ 健 康 護 理 機 構 ” (health care institution) 指 醫 院 、 分 科
診 療 所 及 診 療 所 ;
“ 貨 櫃 支 援 設 施 ” (container backup facilities) 指 無 須 位
於 (但 亦 可 位 於 )海 傍 的 處 理 貨 櫃 所 必 需 的 設 施 , 並 包 括 貨 櫃 裝 卸 場 、 空 貨 櫃 貯 存
與 維 修 站 、 貨 櫃 運 輸 站 和 貨 櫃 車 停 泊 處 ;
“ 魚 類養 殖 區 ” (fish culture zone) 指 《 海 魚 養 殖 條 例 》 (第
353章 )第 2條 所 指 的 魚 類養 殖 區 ;
“ 屠 場 ” (abattoir) 指 慣 常 用 作 屠 宰 供 人 類食 用 的 動 物 的 處 所
或 地 方 ;
“ 散 裝 化 學 物 品 貯 存 設 施 ” (bulk chemical storage facility)
指 為 將 危 險 性 質 的 物 料 付 運 至 運 載 散 裝 化 學 物 品 的 遠 洋 輪 船 或 以 該 等 輪 船 付 運 該
等 物 料 而 用 作 貯 存 該 等 物 料 的 設 施 , 或 可 用 作 貯 存 ??等 物 料 的 設 施 , 並 包 括 有 關
的 產 品 配 料 、 鼓 與 瓶 貯 存 和 發 送 設 施 ;
“ 電 車 軌 道 ” (tramway) 指 電 車 在 其 上 經 過 的 行 車 道 , 以 及 構
成 《 電 車 條 例 》 (第 107章 )所 界 定 的 行 車 道 的 部 分 或 通 往 該 界 定 的 行 車 道 的 任 何 橋
樑 上 的 行 車 道 ;
“ 解 除 運 作 ” (decommissioning) 指 停 止 生 產 並 拆 卸 現 有 的 工
業 裝 置 以 便 在 該 場 地 發 展 或 重 建 ;
“ 幹 道 ” (trunk road) 指 連 接 主 要 人 口 中 心 區 的 高 容 量 道 路 ,
而 該 道 路 並 無 臨 街 通 路 或 臨 街 發 展 、 隔 離 行 人 路 、 寬 距 離 分 層 路 口 交 匯 處 和 24小
時 禁 止 停 車 的 限 制 ;
“ 運 輸 車 廠 ” (transport depot) 指 供 建 造 、 修 理 或 維 修 運 輸
車 輛 , 並 供 非 操 作 中 的 運 輸 車 輛 停 泊 的 設 施 ;
“ 署 長 ” (Director) 指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 輕 型 鐵 路 ” (light railway) 指 每 小 時 每 一 方 向 的 載 客 能 力
不 超 過 40000人 次 的 客 運 系 統 的 鐵 路 ;
“ 對 現 有 道 路 作 重 大 擴 建 或 改 善 ” (major extensions or improvements
to existing roads) 指 對 現 有 道 路 作 增 建 、 改 建 或 路 線 更 改 而 導 致 有 技
術 備 忘 錄 所 界 定 的 不 良 環 境 影 響 者 ;
“ 實 質 改 變 ” (material change) 指 對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作 增 建 或
改 建 而 導 致 有 技 術 備 忘 錄 所 界 定 的 不 良 環 境 影 響 者 ;
“ 緩 解 ” (mitigation) , 就 一 項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而 言 ─
- 指 對 該 項 工 程 項 目 的 不 良 環 境 影 響 的 消 除 、 減 少 或 控 制 ;
- 包 括 以 取 代 、 修 復 、 補 償 或 其 他 方 式 為 該 影 響 所 導 致 對 環 境 的 損 害 而 作 的 復
原 ;
“ 碼 頭 ” (pier) 指 任 何 建 築 在 水 上 和 由 柱 墩 或 橋 樁 支 撐 並 用 作 渡 輪
、 船 艇 、 船 舶 及 其 他 船 隻 的 靠 岸 處 的 任 何 構 築 物 , 包 括 供 容 納 水 翼 船 及 飛 翼 船 的 構
築 物 ;
“ 避 風 塘 ” (typhoon shelter) 指 《 商 船 (本 地 船 隻) (避 風 塘)規
例 》 (第 548章 , 附 屬 法 例 E)所 指 的 避 風 塘 ; (由 2005年 第 24號 第 55條 修 訂)
“ 環 境 ” (environment) ---
- (a) 指 地 球 的 組 成 部 分 ; 及
- (b) 包 括 ─
- (i) 土 地 、 水 、 空 氣 及 各 層 大 氣 層 ;
- (ii) 所 有 有 機 物 、 無 機 物 及 有 生 命 的 有 機 體 ; 及
- (iii) 包 括 第 (i)或 (ii)節 提 述 的 任 何 事 物 在 內 的 相 互 作 用 自 然
系 統 ;
“ 環 境 許 可 證 ” (environmental permit) 指 根 據 第 10(5)條 發 出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
“ 環 境 影 響 ” (environmental impact), 就 一 項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而 言 , 指 ─
- (a) 該 項 工 程 項 目 可 能 在 環 境 中 導 致 的 在 場 地 內 或 場 地 外 的 改 變 ;
- (b) 該 項 改 變 對 下 述 項 目 的 影 響 ─
- (i) 人 、 植 物 、 動 物 及 生 態 系 統 的 福 祉 ;
- (ii) 自 然 萬 物 和 文 化 遺 產 ;
- (iii) 具 有 歷 史 價 值 或 考 古 價 值 的 構 築 物 、 場 地 或 其 他 事 物 ;
- (c) 由 為 該 項 工 程 項 目 而 進 行 的 活 動 所 引 起 的 對 (b)段 提 述 的 任 何 的
事 物 的 場 地 內 或 場 地 外 的 影 響 ;
- (d) 環 境 可 能 對 該 項 工 程 項 目 導 致 的 改 變 ,
不 論 該 項 改 變 或 影 響 是 否 在 該 工 程 項 目 的 場 地 之 內 或 之 外 發 生 ;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研 究 概 要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tudy
brief) 指 根 據 第 5(7)(a)條 發 出 的 研 究 概 要 ;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指 根 據 第 6條 擬 備 的 報 告 ;
“ 鐵 路 車 廠 ” (railway depot) 指 任 何 供 貯 存 、 維 修 或 修 理 輕
型 鐵 路 列 車 、 重 型 鐵 路 列 車 或 用 作 路 軌 維 修 的 設 備 的 設 施 , 包 括 為 運 作 目 的 而 使
用 轉 軌 設 施 的 範 圍 ;
“ 鐵 路 調 車 場 ” (railway marshalling yard) 指 鐵 路 系 統 中 主
要 作 用 是 為 運 作 目 的 而 按 次 序 將 列 車 卡 分 成 不 同 序 列 的 設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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