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策略性環評之推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已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起實施,訂明須對規劃和建設專案進行環評的法定要求,以及環境程式所涉及的法律責任。
該法例規定須在規劃階段,為土地用途規劃、區域規劃及某些界別如工業、農業、能源及運輸的計劃進行環境評估,而沒有進行評估的工程項目,將不會獲當局批准。如工程項目可能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則須在把環評報告提交當局批准前,進行聽證會以搜集公眾意見。
關於規劃環境影嚮評價的行政法規和指引,國家環境保護部己在2003年頒佈了[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法] 和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 試行 HJ/T130-2003] 兩件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而制定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亦在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加強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