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醫療廢物產生者的醫療廢物貯存
移送廢物往場內貯存地方
一般規定
在醫院的醫療廢物容器經妥善密封和標識後,應移送往場內貯存設施暫時存放,以待收集。在移送廢物的過程中,應謹慎處理廢物容器,亦不應任由容器處於無人看管狀態。
在醫院內移送醫療廢物的手推車
應以專用手推車在處所內移送醫療廢物。手推車的設計和構造應按照下列規格:
- 表面要平滑,沒有粗糙或尖利的邊緣(以免損壞醫療廢物的包裝);
- 以防滲漏物料製造,並採用防漏設計,以圍阻在移送途中可能溢出的廢物;
- 手推車應易於清洗和排水;以及
- 應在整體設計上,可讓廢物袋及容器穩妥置於手推車內,並便利安全裝卸及處理。
每日工作結束時,應清洗手推車,並定期進行徹底消毒。
醫療廢物的貯存
提供場內貯存地方
廢物產生者應提供適當和足夠的地方,在場內作暫時貯存醫療廢物之用。貯存地方應接近醫療廢物產生的源頭,以盡量減省處理廢物的工作和方便管理。
貯存地方應最少有三面以圍牆、間隔板或圍欄圍封,並堅穩豎立及固定在貯存地方上。圖 2 顯示貯存地方的其中一種間隔設計。視乎廢物的產生量,亦可使用如圖 3 顯示的可以上鎖的小型貯存櫃。在許可情況下,貯存地方內的所有醫療廢物均應存放在大型流動收集箱內。
貯存地方的規格
貯存地方的設計需視乎所涉及醫療廢物的數量和類別。貯存地方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和規格:
- 只用作貯存醫療廢物;
- 容量足以應付廢物產生的數量和配合廢物收集的次數;
- 在入口或入口附近的垂直圍牆外面展示警告標誌,圖 4 顯示有關的警告標誌;
- 能保護廢物的完整包裝;
- 能保護存放的廢物容器不受天氣(風、雨、水浸等)的影響;
- 設有上蓋和可上鎖的門,以防止未經授權人士、動物、雀鳥進入,以及避免蟲鼠滋生;
- 設有足夠的通風和照明裝置;
- 設置於有排水系統、堅硬不透水的地面上,並備有沖洗設施;或是採用可予以清洗和消毒及可上鎖的貯存室或貯存櫃;
- 設置於遠離樓宇通風系統的任何進氣口的地方;
- 不設在任何食品店鋪或預備食物的鄰近地方;以及
- 盡量設在廢物收集車輛可到達的地方。
醫療廢物的冷藏
可能會迅速腐壞的醫療廢物(例如含有人體或動物組織的廢物),應以冷藏方式貯存,以防止產生惡臭等滋擾。
其他規定
用作存放含有液體的醫療廢物的貯存地方,應採用防漏設計,以圍阻溢出的廢物。假如出現廢物濺溢的情況,應迅速將貯存地方徹底清潔和消毒。
放置醫療廢物於貯存地方時,不應擠壓廢物容器,以免損壞其包裝。亦應盡量避免堆疊醫療廢物袋,以免令其破損。
收集站
取得環保署署長授權的廢物產生者,可以使用其產生醫療廢物的處所(例如醫院、診所、醫科化驗所)作為「場內收集站」,提供暫時貯存地方,以接收該廢物產生者在其他處所產生的醫療廢物或由其他小型廢物產生者所送交的醫療廢物。
擬設立場內收集站的廢物產生者,必須取得環保署署長的授權,並遵從該授權內所列明的條款,詳情可向環境保護署索取。授權管制的目的是要盡量減低收集站的運作對環境污染和對公眾衞生可能構成的風險。
持牌收集商在其廢物收集牌照內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亦可設立醫療廢物收集站。該等收集站的運作,須符合牌照內所列明的規定。
把醫療廢物從其他小型廢物產生者的處所送交收集站的工作,須由醫護專業人士根據工作守則的規定進行。經營場內收集站的廢物產生者須核對和確定廢物送交者的專業身分,亦須擬備一份廢物送交記錄,並向送交廢物的人士發出該記錄的副本。場內收集站的經營人須保存有關記錄,並在環保署要求時出示,以便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