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守則–醫療廢物產生者及醫療廢物收集商

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守則是環境局局長經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後,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 354 章)第 35 條於2010年首次頒布的法定文件。 工作守則旨在為大型醫療廢物產生者和醫療廢物收集商提供指引,以協助他們遵守《廢物處置條例》和《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的法例規定。由於醫療廢物可能帶有傳染物料或利器,因此有潛在危險。在處理和管理醫療廢物時必須特別小心謹慎,務求盡量減低其對公眾健康構成的危險或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風險。

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守則–醫療廢物產生者及醫療廢物收集商

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守則是環境局局長經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後,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 354 章)第 35 條於2010年首次頒布的法定文件。 工作守則旨在為大型醫療廢物產生者和醫療廢物收集商提供指引,以協助他們遵守《廢物處置條例》和《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的法例規定。由於醫療廢物可能帶有傳染物料或利器,因此有潛在危險。在處理和管理醫療廢物時必須特別小心謹慎,務求盡量減低其對公眾健康構成的危險或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