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是醫護專業人士#的廢物產生者可自行將醫療廢物送交收集站或持牌處置設施,他們亦可指示屬於醫護專業人士的員工代表他們送交醫療廢物。在這情況下送交醫療廢物,必須先獲發醫療廢物產生者地點編碼,出發前填好醫療廢物運載記錄。負責的醫護專業人士應採取以下措施以符合法例規定﹕
- 每次不可攜帶 5 公斤以上的醫療廢物;
- 不可以這種方式送交第 4 組的醫療廢物;
- 利器須放入利器收集箱;
- 其他組別的醫療廢物須依照工作守則適當地包裝,並放入堅固、不滲透及防漏的第二容器內;
- 檢查並確保所有醫療廢物袋,利器收集箱及第二容器都附有醫療廢物標識;
- 只可使用《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中所界定的私家車作為送交醫療廢物的運輸工具;
- 須在 24 小時內將醫療廢物直接送抵青衣的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或獲授權的收集站,並在送交途中不得讓該醫療廢物處於無人看管狀態;
- 帶備足夠及合適的急救用品,及清理濺溢醫療廢物的適當用具(如備用紅色袋和利器收集箱),以便應付濺溢,可參考《醫療廢物工作手則》附件D。
- 如醫療廢物在運送途中濺溢,醫護專業人士必須清除濺溢廢物和清理濺溢地方。
# 醫護專業人士包括
註冊牙醫
註冊醫生
註冊或登記護士
註冊獸醫
註冊或表列中醫
詳情記錄在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內所列舉的條例的定義。
## 私家車指經構造或經改裝為只用作運載司機及不超過7名乘客及其個人財物的汽車,但不包括傷殘者車輛、電單車、機動三輪車或的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