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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更佳的环境成效
透过环境许可证实践承诺 环评机制是协助制订决策的工具。公众对执行环评建议及结论均有合理期望。 环境许可证 根据环评条例,任何人士如欲完成建造、动工建造或营办列於附表 2 第 I 部的指定工程项目,或解除运作列於附表 2 第 II 部的指定工程项目,均应以规定形式向环境保护署署长提出申请。 署长会按环评条例第 10(2) 条作出决定。 如欲了解环境许可证上可能注明的更多有关事宜,请按这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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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 : 200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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