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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更佳的環境成效
透過環境許可證實踐承諾 環評機制是協助制訂決策的工具。公眾對執行環評建議及結論均有合理期望。 環境許可證 根據環評條例,任何人士如欲完成建造、動工建造或營辦列於附表 2 第 I 部的指定工程項目,或解除運作列於附表 2 第 II 部的指定工程項目,均應以規定形式向環境保護署署長提出申請。 署長會按環評條例第 10(2) 條作出決定。 如欲了解環境許可證上可能註明的更多有關事宜,請按這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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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 200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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