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的循环再用及回收设备

根据《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的规定,任何人如回收或循环使用受管制制冷剂,必须

 

申请批核制冷剂回收再造机  

任何人如提出申请批核制冷剂回收再造机,申请人必须向署长提交书面申请,地址如下: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
税务大楼33楼
环境保护署
空气科学及评估模型组

查询

电话:


图文传真:
电邮:

2594 6225
2594 6593


2827 8040
enquiry@epd.gov.hk

申请人必须提交详细而充分的资料,以证明设备的技术能力足可用作制冷剂回收再造机。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如下:

  1. 填妥的申请表格 (请按连结浏览表格范本或下载 申请表格);以及
  2. 有关申请批准的设备的证明文件,包括制造商的说明书,载述设备的规格、运用原理、设计、安全特点及操作程序。

处理申请费用全免,而所需时间通常为两星期。

申请人会获书面通知申请结果。所有获批准的设备均会收纳在获署长批准用以回收、循环使用受管制制冷剂的设备一览表内。此外,署长会以宪报公告示明他所批准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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