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及公告
1. 削减氟氯烃(HCFCs)进口配额
按照在2007年9月《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中订立的加快淘汰氟氯烃(HCFCs)的时间表,香港在2020年至2029年期间每年进口供本地使用的HCFCs配额将进一步收紧至1989年基准量的0.5%(即0.69耗蚀臭氧潜能公吨)。我们已发函各间已根据《保护臭氧层条例》第五条所注册的公司,通知他们削减的HCFCs进口配额。有关HCFCs进口配额编配制度详情,可参阅指引。New
2. 单张、海报及指南
3. 禁止进口含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产品
立法会于2009年12月2日通过《保护臭氧层(含受管制物质产品)(禁止进口)(修订)规例》。修订规例由2010年1月1日起分阶段禁止进口受管制产品,范围由原先含有氯氟化碳(CFCs)及哈龙的受管制产品(包括冷冻及空调设备、喷雾剂产品例如计量吸入器、隔热嵌板及预聚合物)扩大至含有其他物质包括氟氯烃(HCFCs)的受管制产品。
(i) 2010年1月1日:禁止进口所有含有氯二氟甲烷(HCFC-22)的产品,以下的房间空调机(按《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定义,其额定制冷量不超过7.5千瓦)除外。这些房间空调机禁止进口日期为:
(a) 2010年7月1日: 分体式房间空调机;和
(b) 2012年7月1日: 独立式(窗口式)房间空调机;
(ii) 2015年1月1日:禁止进口所有含有HCFCs的产品,含有二氯三氟乙烷(HCFC-123)者则除外;以及
(iii) 2020年1月1日:禁止进口所有含有HCFCs的产品。
修订规例亦由2010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含有CFCs的计量吸入器及含有HCFCs或溴氯甲烷(BCM)的灭火器。
有关规例的详情可参阅2009年12月4日刊登于宪报的第244号法律公告。
根据上述含HCFC-22产品进口规管计划, (分体式/独立式(窗口式))房间空调机的进口商应使用含氟氯烃产品的申报表格(只提供英文版本),编制在有关进口禁令生效之前,其相关产品的本地库存,并之后提供每季更新。
有关规例的详情可参阅2009年12月4日刊登于宪报的第244号法律公告。
根据上述含HCFC-22产品进口规管计划, (分体式/独立式(窗口式))房间空调机的进口商应使用含氟氯烃产品的申报表格(只提供英文版本),编制在有关进口禁令生效之前,其相关产品的本地库存,并之后提供每季更新。
4. 修订《保护臭氧层条例》(第403章)的附表
根据宪报2009年第114号法律公告,《保护臭氧层条例》(第403章)的附表,将会在2009年10月1日作出以下的修改:
(a) 清楚表明,除非在该附表内另行述明,否则该附表所列的耗蚀臭氧层物质包括该物质的异构体;
(b) 在该附表内就溴氯甲烷(BCM)加入新的部分(第9部),将这项新加的耗蚀臭氧层物质纳入该条例的管制范围;及
(c) 更改某些耗蚀臭氧层物质的中文名称(例如更改HCFCs为氟氯烃),使其与联合国所用的版本一致。
详情可参阅2009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资讯
申请牌照的指引说明 | |
《保护臭氧层条例》之受管制物质 | |
香港逐步取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时间表 | |
认可的循环再用及回收设备 | |
如何协助保护臭氧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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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使用替代制冷剂 |
小册子
禁止进口氟氯烃(HCFCs)的产品 - 单张 | |
禁止进口含氟氯烃(HCFCs)的产品 - 海报 | |
回收及减少释放氟氯烃(HCFCs)制冷剂的指南 | |
保护臭氧层条例指南 | |
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简介 | |
进口或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货车司机须知 | |
化学废物处理中心销毁消耗臭氧层物质须知 | |
取缔氟氯化碳(CFC)的指引 |
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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