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 含硫量不超过0.5%的船用重油、船用柴油及船用气油是否合规格燃料?
Q4. 如某船只进入香港水域前未备有合规格燃料,该船可否在到港后才添加合规格燃油?
Q5. 如某船只需要转油以符合规例之要求,该船只应何时进行转油操作?
Q7. 如果某船只已经根据《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第6(1)(a) 条获得豁免,而该豁免在紧接2019年1月1日前仍然有效,该豁免在船用燃料规例下是否仍然有效?
Q8. 当船用燃料规例生效后,如何处理《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第311AA章) ?
Q11. 船用燃料规例是否载有使用不合规格燃料罪行的免责辩护?
Q1. 为何立法规管船只在香港水域内使用合规格燃料?
船舶是本港最大的空气污染源。香港政府一直积极鼓励内地有关部门共同在珠江三角洲(下称"珠三角") 推行船舶废气减排措施,包括船只停泊期间须转用低硫油, 以及长远而言,在珠三角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
为配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及达致更大的环保效益,我们需要立法规管船只在香港水域内使用合规格燃料。
船用燃料规例的要求主要分为两部份。
1.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燃料
此要求适用于所有在香港水域内的船只,不论该船只正在航行或停泊。
2. 日志内的纪录及备存文件
此要求只适用于在香港水域内的远洋船只。
船用燃料规例不适用于以下船只—
A. 军舰或其他作军事服务的船只;或
B. 没有载有任何合规格燃料, 但纯粹为了减低危及该船只安全的风险、因避过恶劣天气及/ 或将病人或伤者送上岸而进入香港水域的船只; 惟该船只的拥有人或船长必须在进入香港水域前, 将上述目的通知海事处处长。
Q3. 含硫量不超过0.5%的船用重油、船用柴油及船用气油是否合规格燃料?
任何含硫量不超过0.5%(以重量计)的船用燃料,均属合规格燃料。含硫量不超过0.5%的船用重油、船用柴油及船用气油,都是合规格燃料。
Q4. 如某船只进入香港水域前未备有合规格燃料,该船可否在到港后才添加合规格燃油?
所有船只必须在访港前备有足够的合规格燃料供船只使用。
Q5. 如某船只需要转油以符合规例之要求,该船只应何时进行转油操作?
船只在进入香港水域前必须完成转换合规格燃料的操作,以确保船只在香港水域内使用合规格燃料。当接驳至有关船只的所有指明机械的燃料管,均只注有合规格燃料,转换合规格燃料即告完成。
远洋船只指:
- 持有符合经不时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订明的格式的证明书的船只;
- 持有由内地政府当局发出的证明书 (除第(1)段提述的证明书外),并准许该船只沿内地的海岸航行的船只;或
- 总吨位为500吨或以上及持有由香港以外的地方的政府当局发出的证明书 (除第(1)段或(2)段提述的证明书外)的船只。
Q7. 如果某船只已经根据《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第6(1)(a) 条获得豁免,而该豁免在紧接2019年1月1日前仍然有效,该豁免在船用燃料规例下是否仍然有效?
在上述之情况下,该豁免于2019年1月1日及之后继续有效,犹如该豁免是根据船用燃料规例第7(1)(a)条批给的,并于该豁免原有的届满日期届满。由2019年1月1日起,如船只欲使用该豁免进入香港水域,该船只必须在香港水域内使用减排科技,直至离开香港水域为止。
该豁免不得在届满时续期,须根据船用燃料规例第9条重新申请豁免。有关豁免申请可参阅《空气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规例》指南
Q8. 当船用燃料规例生效后,如何处理《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第311AA章) ?
由于船用燃料规例涵盖第311AA章规例的管制规定。因此,当船用燃料规例生效时,第311AA章规例会被废除。
环境保护署人员将负责船用燃料规例的执法工作。为确保有关人士遵守规例,执法队伍会进行突击巡查。实际执法行动会视乎实际情况而定,但执法队伍一般会检查日志、视察指明机械及/或其控制控制台,亦会抽取燃油样本作含硫量分析。
船用燃料规例的相关罪行和最高刑罚如下:
罪行 |
最高刑罚 |
在香港水域内使用不合规格燃料 |
罚款20万元及监禁6个月 |
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未有按规定将详情记录在日志内 |
第5级罚款(即5万元) 及监禁3个月 |
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未有在船上备存所需文件以供查阅 |
|
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未有遵从监督发出的通知 |
|
提交虚假或有误导性的资料的文本或副本,以充作遵从监督发出的通知 |
|
申请豁免时提供虚假或有误导性的资料或文件 |
Q11. 船用燃料规例是否载有使用不合规格燃料罪行的免责辩护?
船用燃料规例载有免责辩护予被控告在香港水域内使用不合规格燃料的人。有关详情可参阅: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1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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