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是本地空气污染物的一个主要排放源。为减少船舶造成的空气污染,我们已经实施船舶排放控制措施。《空气污染管制(船用轻质柴油)规例》在2014年4月1日生效,规定供应本港船用轻质柴油的含硫量不可超过0.05%。另外,《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在2015年7月1日生效,规定所有远洋船只在停泊时须转用清洁燃料(含硫量不超过0.5%)。香港是亚洲首个强制规定远洋船只在停泊时转换燃料的港口。此外,特区政府与内地签署协议,共同推动实施珠三角水域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空气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规例》由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所有在香港水域内的船只,不论该船只正在航行或停泊,都必须使用合规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0.5%的燃料或液化天然气)。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燃料
此禁制适用于在香港水域的船只。在逗留香港水域期间,船只不得使用除了合规格燃料以外的任何燃料作燃烧用途,以操作任何指明机械,包括主引擎、辅助引擎、锅炉和发电机。
《规例》指定的合规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气,以及环境保护署署长认可的其他燃料。
豁免
如某船只使用的科技所能减少排放的二氧化硫,至少等同于使用低硫船用燃料所能减少排放的二氧化硫,或遵守有关船用燃油的规定会对该船只的安全构成危险,该船只可获豁免使用合规格燃料。
有关船只豁免必须以书面提出,并采用指明的表格及提交指明的文件,在最少14日前向环境保护署以提出申请。
申请表格:
日志内的纪录及备存文件
此要求只适用于在香港水域内的远洋船只。远洋船只的拥有人和船长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记录船只的以下详情在船只的日志内—
- 船只进入及离开香港水域的日期时间;
- 在船只上完成转换合规格燃料的日期及时间;
- 在船只上完成转换合规格燃料时,船只所在位置,及船只所载运的合规格燃料(用以操作该船只的指明机械者)的数量及含硫量;
- 在船只上开始转换不合规格燃料的日期及时间;
- 在船只上开始转换不合规格燃料时,船只所在位置,及船只所载运的合规格燃料(用以操作该船只的指明机械者)的数量及含硫量。
远洋船只的拥有人和船长须在船上备存进行转油的书面操作程序;以及在船上备存船只日志及燃料交付单,为期三年,以供执法人员查阅。
违反规则的罚则
任何船只在香港水域内使用不合规格燃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有关船只的拥有人和船长最高可被判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如远洋船只的拥有人和船长没有按《规例》的要求记录或备存所需资料,亦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香港水域范围
规例适用于全香港水域。香港水域边界坐标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1号》。请到以下网址查阅有关文件: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A207!zh-Hant-HK?INDEX_CS=N
另外,如需香港水域航海图 (HK7501),请参阅:
https://www.hydro.gov.hk/hk/papercharts.php
给业界有关船用燃料规例的通知信
就船用燃料规例的实施,环保署已发信通知有关船运业界。如果你尚未收到该通知信,你可细阅以下的通知信,以了解该规例对你的影响。
更多有关船用燃料规例的资料
你可到电子版香港法例网站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311AB) 参阅《空气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规例》的详细条文。如欲取得其他资料,请与我们联络: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3楼
环境保护署
空气政策组
电话 : 2838 3111
传真 : 2838 2155
电邮 : decainhk@ep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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