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清新空气蓝图》
解决路边空气污染
减少船舶排放
减少发电厂排放
粤港合作
背景
本节阐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在处理空气污染方面的策略。
香港面对的空气污染问题可分为路边空气污染和区域性的烟雾两类。路边空气污染主要来自柴油车辆的废气;而区域性的烟雾问题则是由香港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车辆、船舶、工业及发电厂排放的污染物引起。
政府在2013年3月发表首份《香港清新空气蓝图》,详细列出各项措施,以应对由发电厂、海陆交通和非路面流动机械带来的空气污染,以及深化粤港两地的合作以处理区域污染,并于2017年6月发表了《香港清新空气蓝图(2013 - 2017进度报告)》,汇报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成果。政府于2021年6月公布《香港清新空气蓝图2035》,制订进一步改善空气质素的长远目标及策略,目标是引领香港在2035年前成为空气质素媲美国际大城市的宜居城市。
政府为应对路边空气污染的问题,采取了综合性的车辆废气管制策略,当中包括以下六大元素:
- 收紧车用燃料及车辆废气排放标准;
-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以较环保的车种取代柴油车辆;
- 为余下的柴油车辆安装减少污染物的装置,藉此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 加强车辆废气检验及对排放过量废气车辆的执法工作;
- 推广良好的车辆维修保养和环保驾驶习惯;及
- 推广使用电动车。
就推广使用电动车方面,政府在2021年3月公布首份《香港电动车普及化路线图》,阐述未来在香港推动使用电动车及其所需配套的长远政策目标及计划。
有关车辆废气管制措施的详情,请浏览改善路边空气质素网页。
为管制船只排放,香港实施《国际防污公约》附则VI的要求及管制船舶排放过量烟雾。政府更以身作则,要求政府船只使用欧盟V期柴油(含硫量不超过0.001%)。自2014年4月1日起,本地船用轻质柴油的含硫量不得超过0.05%。自2015年7月1日起,远洋船在香港水域停泊期间必须转用含硫量不超过0.5%的燃料。《空气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规例》(第311AB章)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规定所有在香港水域内的船只,不论正在航行或停泊,都必须使用合规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0.5%的燃料或液化天然气),以配合在内地沿海水域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
发电是香港的主要空气污染源。在2019年,发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分别占全港总排放量的63%、30%和16%。发电厂的排放亦会影响珠江三角洲区域的空气质素。减少发电厂的排放有助降低珠三角区域内的二氧化硫和粒子等的水平。
为减少发电的排放,政府自1997年起不再批准两家电力公司(两电),即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中电)与香港电灯有限公司(港灯),兴建新的燃煤发电机组。政府已于2008年修订《空气污染管制条例》,透过发出技术备忘录,以顺利、适时和具透明度的方式向发电厂分配排放总量限额。自2008年起,我们先后发出九份技术备忘录,设定发电厂由2010年起的排放总量限额。我们在2021年发出最新的《第九份技术备忘录》,进一步收紧发电厂在2026年及以后的排放限额,对比《第一份技术备忘录》订明的2010年排放限额,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悬浮粒子的排放限额下降了约70-90%。
为符合严格的排放总量上限,两电实行了的一系列减排措施,当中包括:
- 为燃煤发电机组加装脱硫和脱硝减排系统;
- 增加使用低排放燃煤和天然气发电;
- 兴建新燃气机组以取代现有旧的燃煤机组;
- 增加由大亚湾核电站输入核电;以及
- 改善现有燃气机组氮氧化物排放表现及热效率。
调整发电燃料组合,是进一步减少发电厂排放的最有效方法。政府承诺于2020年或之前提高本地燃气发电的百分比至占发电整体燃料组合约五成(即「燃料组合目标」)作为环保目标,在两台分别属于港灯与中电的新燃气机组于2023年投产后,燃气发电比率将进一步增至约57%。正如《香港气候行动蓝图2050》所述,政府在2035年或之前将不再使用煤作日常发电,并增加使用较低碳(如天然气)和零碳能源(如可再生能源),以助减低发电厂的空气污染物和碳排放。
另一方面,政府亦透过提倡节能以减低发电厂排放。政府在2015年5月发表的《香港都市节能蓝图2015~ 2025+》,设定降低本港能源强度的目标为2025年的能源强度较2005年低四成。政府亦于2018年与两家电力公司签署新的《管制计划协议》(《协议》)。在新《协议》下,政府将优化奖罚制度,藉以加强鼓励电力公司在供应可靠程度、运作效率、用户服务、推广能源效益和节约能源,以及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各方面提升表现。
于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政府近年致力推动本地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并且带头加强发展可再生能源,拨款20亿元在政府处所推行多个项目,并大力发展转废为能及在合适的水塘及堆填区位置装设较大规模的太阳能发电系统。在推动转废为能方面,政府发展多个新型转废为能项目,例如「源·区」、综合废物管理设施、有机资源回收中心及新界西堆填区的堆填气体发电等。政府亦已引入上网电价,鼓励私营机构及社区考虑投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
有关上述措施的详情,请浏览《香港气候行动蓝图2050》。
除了减少来自本地的污染,我们亦与广东省携手合作,致力改善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质素。
粤港政府于2003年12月制订了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管理计划(管理计划),并且在管理计划下推出针对发电厂、机动车及高污染工序的减排措施。此外,双方在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之下成立了珠江三角洲空气质素管理及监察专责小组,跟进该管理计划下的各项工作。
在2014年9月,粤港澳三方签署《粤港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合作协议书》,进一步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合作。三方并在2014年优化了区域空气监测网络,增加包括澳门在内的监测站至23个,并实时发布三地的空气质素信息,网络亦更名为「粤港澳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监测网络」。另外,「粤港澳区域性PM2.5联合研究」已于2018年年底完成,为规划进一步改善区域空气质素的策略提供确切的科学基础。
在2017年12月粤港两地政府共同公布了珠三角空气污染物减排目标中期回顾结果,确认双方已达到4种主要空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悬浮粒子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2015年减排目标及确立了2020年减排目标,见下表。
污染物 |
地区 注1 |
2015年减排目标 注1 |
2020年减排目标 注2 |
二氧化硫 |
香港特区 |
-25% |
-55% |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 |
-16% |
-28% |
|
氮氧化物 |
香港特区 |
-10% |
-20% |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 |
-18% |
-25% |
|
可吸入悬浮粒子 |
香港特区 |
-10% |
-25% |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 |
-10% |
-17% |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
香港特区 |
-5% |
-15% |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 |
-10% |
-20% |
注1:珠三角经济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江门、惠州及肇庆
注2:与2010年排放水平比较
粤港两地政府于2018年开展《2020年后区域空气污染物减排目标和浓度水平研究》,以制订2020年后的减排目标。
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监测网络在2020年录得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及可吸入悬浮粒子的年均值较2006年分别下降86%、43% 和 49%,反映粤港澳三地近年推行的减排措施已取得成效,但同一期间,臭氧浓度的年平均值上升了 27%,反映区内的光化学污染仍待改善,三地政府会持续推行减排措施,以进一步改善区域内的空气质素及光化学污染问题。
此外,2008年4月,我们联同当时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称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出「清洁生产伙伴计划」,藉着资助项目及技术推广活动,鼓励并协助港资工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作业方式,以改善区内环境。双方亦于2009年共同推出「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计划,嘉许企业在清洁生产方面所作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