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建筑工程噪音(撞击式打桩除外)技术备忘录

管制建筑工程噪音(撞击式打桩除外)技术备忘录

 

1. 绪言

1.1

名称及生效日期

本技术备忘录是依据噪音管制条例第9条颁布,可引称为〈管制建筑工程噪音(撞击式打桩除外)技术备忘录〉。本技术备忘录取代原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根据噪音管制条例第11(1)条刊登于第130卷第38期政府宪报号外第5号特别副刊,及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七日起实施的技术备忘录。本技术备忘录依照噪音管制条例第12条的规定而实施。

 

   
1.2

适用范围

本技术备忘录详为阐释供监督在一般情况下采用的程序,以便:

评估建筑工程(撞击式打桩除外)的噪音;

根据条例第8条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供进行建筑工程(撞击式打桩除外);及

决定「建筑噪音许可证」内订规条可有被遵守。

 

   
1.3

释义

本技术备忘录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各词定义如下:

「监督」 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建筑地盘」 —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建筑噪音许可证」 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建筑工程」 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条例」 指噪音管制条例;
「撞击式打桩」 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桩」 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打桩工程」 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机动设备」 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限制时间」 指1900时至翌晨0700时及公众假期(包括星期日)的任何时间;
「司级官员」 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载者相同;及
「地盘范围」 指「建筑噪音许可证」内载的建筑地盘范围。

本技术备忘录所用的声学名词是标准用语。个别用语则根据条例或本技术备忘录的文意另作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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