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言
1.1 |
名称及生效日期
本技术备忘录是依据《噪音管制条例》第9条颁布,可引称为〈管制撞击式打桩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本技术备忘录取代原于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根据《噪音管制条例》第11(1)条刊登于第130卷第38期政府宪报号外第5号特别副刊,及于一九八八年 十二月七日起实施的技术备忘录。本技术备忘录依照《噪音管制条例》第12条的规定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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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适用范围
本技术备忘录详为阐释供监督在一般情况下采用的程序,以便:
根据计算所得的噪音声级,决定是否准予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及准予作业时间;
根据条例第8条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供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及
决定撞击式打桩工程的「建筑噪音许可证」内订规条可有被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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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释义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各词定义适用于本技术备忘录: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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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
「建筑噪音许可证」 |
— |
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
「柴油锤」 |
— |
指利用撞锤俯冲力,将注入的柴油压缩及燃烧所产生的撞击力,传送至一条桩柱的一种装置; |
「双动」 |
— |
指撞击锤的操作原理,以高液压流体注入的动力将撞锤或活塞升起,继而凭地心吸力,加上高液压流体注入的动力,令其向下俯冲,透过直接或非直接的撞击,将撞击力传送至桩柱; |
「吊锤」 |
— |
指利用起重机或绞车将重锤升高,继而凭地心吸力,让其向下俯冲,将撞击力传送至一条桩柱的一种装置; |
「油压锤」 |
— |
指撞锤或活塞由高液压流体以单动或双动原理带动,藉向下俯冲力,将撞击力传送至桩柱的一种装置; |
「内部吊锤」 |
— |
指将吊锤在一条作桩柱套管用的钢通内升高,继而让其向下俯冲, 其撞击点在钢通底部或附近地方的一种装置; |
「条例」 |
— |
指《噪音管制条例》; |
「撞击式打桩」 |
— |
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
「桩」 |
— |
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
「打桩工程」 |
— |
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定者相同; |
「打桩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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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建筑噪音许可证」内指定可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的地方; |
「气动或蒸气锤」 |
— |
指撞锤或活塞由高气压或蒸气压力以单动或双动原理带动,藉向下俯冲力,将撞击力传送至桩柱的一种装置; |
「司级官员」 |
— |
释义与《噪音管制条例》内所载者相同;及 |
「单动」 |
— |
指撞击锤的操作原理,以高液压流体注入的动力将撞锤或活塞升起,只凭地心吸力,透过直接或非直接的撞击,将撞击力传送至桩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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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术备忘录所用的声学名词是标准用语。个别用语则根据条例或本技术备忘录的文意另作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