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简介
为决定撞击式打桩工程的「建筑噪音许可证」应否列明限制进行撞击式打桩工程的时间(本技术备忘录内所指的准予作业时间),监督须根据下文详载的一般程序办理。监督须:
(甲) |
依据本文第2.1及2.2段内载规定,确定最受影响「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及决定适合的「可接受的噪音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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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依据本文第2.3至2.8段内载规定,计算撞击式打桩工程所发出的噪音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经修正的噪音声级」;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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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依据本文第2.9至2.10段内载规定,将「经修正的噪音声级」与「可接受的噪音声级」作一比较,以决定适当的准予作业时间。 |
监督签发的「建筑噪音许可证」条款,须包括准予作业的时间,并可附加其他监督认为适当的条款,例如准许使用的打桩方法及桩柱类别,可进行撞击式打桩的范围(本备忘录所指的打桩区)、「建筑噪音许可证」的生效及届满日期及必须采用的控制噪音特别措施。而使用柴油、气动及蒸气锤须实施一个更严格的标准。
监督在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时,可决定首次签发许可证的适当有效期,并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或后续期,更可视乎情况需要而决定新的有效期,以及更改原来的条款或附加新条款。
签发非撞击式打桩工程的「建筑噪音许可证」,须根据〈管制建筑工程噪音(撞击式打桩除外)技术备忘录〉内载规定办理。只有在1900时至0700时或公众假期(包括星期日)任何时间进行非撞击式打桩工程,方有需要申领「建筑噪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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