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撞击式打桩工程噪音技术备忘录

3. 处理特别个案的条款

3.1 宁静作业方法或其他特别因素

申请人如在申请书提供足够资料,详列拟使用特别宁静的撞击式打桩方法,或采取控制噪音特别措施,又或有特别因素或特殊情况是申请人认为与申请有关,监督可作特别考虑。监督在考虑这类特别个案时,可就第2段所指的因素予以宽容考虑、调整或修正。此外并可在顾及到常用声学原理及惯例下,采用适当的计算程序。

监督在根据这规定发出「建筑噪音许可证」时,可附加其他条款,如详列拟使用的控制噪音特别措施、此等措施或特别宁静打桩方法的声效细则、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或其他地方的最高噪音声级及监督认为适当的其他条款。
   
3.2 对社会具重大影响的撞击式打桩工程

如监督认为申请「建筑噪音许可证」的个案,其撞击式打桩工程所涉及的工程计划,因规模或目的可能对社会具重大影响,或限制准予作业时间有违公众利益,或在准予作业时间进行撞击式打桩会引起社会人士大为关注,须将之转呈本条例所指的司级官员寻求指示。司级官员在作出决定时,须小心考虑上指各项因素,而监督在处理此等个案时,须遵照司级官员指示办理。
   
3.3 指定地质欠佳范围

若该地盘设在《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第5附表中的第2及4号附表地区,该所有地区为地质欠佳地区,已被指定为地质欠佳范围,监督便将会考虑使用柴油锤的「建筑噪音许可证」的申请。任何根据这规定签发的「建筑噪音许可证」,准予作业时间则依照第2.9段表5A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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