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决定撞击式打桩工程的准予作业时间
2.6 | 第六步 — 屏障的隔声修正系数 遇监督认为从「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窗、门或外墙的其他洞口望去,会有一个坚实的屏障,将全部撞击式打桩工程完全遮隔,以致不能看到这些工程,则依第五步计算所得的「预计的噪音声级」应作-10分贝(A)修正。 坚实的屏障是指大型的实物如建筑物或地形特征,而能作为有效的隔声屏障。细小、轻质、不完整或临时性的屏障,如地盘围板、棚架等不会视为有效的屏障。 如「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是建筑地盘毗邻的一幢建筑物,而撞击式打桩工程,全部不能从「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门、窗或其他外墙的洞口看到,则该「噪音感应强的地方」将会被视作获得部分遮隔,因而依第五步计算所得的「预计的噪音声级」,应作-5分贝(A)修正。 |
2.7 | 第七步 — 声音反射的修正系数 如「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是一幢建筑物,依照第五步计算所得的「预计的噪音声级」,应作+3分贝(A)修正。 如监督认为「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噪音声级会因建筑地盘或「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毗邻地方的局限环境或反射特性而增强,则可将「预计的噪音声级」额外作+3分贝(A)修正。 |
2.8 | 第八步 — 在「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经修正的噪音声级」 依照第六及第七步计算所得的修正系数应与依第五步计算的「预计的噪音声级」一并考虑,以取得「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经修正的噪音声级」。 |
2.9 | 第九步 — 决定准予作业时间 依照第八步计算所得的「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经修正的噪音声级」,应与依第二步计算所得的「可接受的噪音声级」作一比较,准予作业时间若适用则须按表5A或表5B决定。 倘监督认为或会受影响的「噪音感应强的地方」或在审核中的撞击式打桩工程的性质或条件中有所需要时,可将准予作业时间的钟点予以更改 (但非准予作业时间的总时数)。 倘有关的申请是本技术备忘录第3段内载的特别个案,准予作业时间的钟点及时数可予更改,并照第3段所载程序办理。 |
2.10 | 第十步 — 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的程序 依照上文第九步决定,如使用柴油锤、气动锤及/或蒸气锤的打桩工程并无准予作业时间,则不会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监督签发「建筑噪音许可证」时,须订明准予作业时间及监督认为合适的其他条款。 尽管第一至九步详列有关程序及指引,监督在依据条例第8条的规定考虑是否批准「建筑噪音许可证」续期时,可在衡量收到的投诉及有关因素下,增添条款或时限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