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废物管制计划-计划指引
2.0 法 例 管 制
禽 畜 废 物 管 制 计 划 管 制 下 列 三 类 地 区 :
管 制 区 ─ 在 区 内 饲 养 禽 畜 必 须 领 有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署 长 签 发 的 饲 养 禽 畜 牌 照 , 及 须 遵 守 废 物 处 置 ( 禽 畜 废 物 ) 规 例 ;
禁 制 区 ─ 严 禁 在 区 内 饲 养 禽 畜 ; 及
限 制 区 ─ 不 准 在 区 内 成 立 新 禽 畜 农 场 ; 区 内 只 容 许 领 有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署 长 签 发 饲 养 禽 畜 牌 照 或 获 得 环 境 保 护 署 署 长 签 发 授 权 书 的 现 有 禽 畜 农 场 存 在 ; 现 有 禽 畜 农 场 亦 须 遵 守 废 物 处 置 ( 禽 畜 废 物 ) 规 例 。
禽 畜 废 物 禁 制 、 管 制 及 限 制 区 的 位 置 图 见 附 录 一 ; 农 友 若 要 参 阅 详 细 图 则 , 可 往 土 地 注 册 处 索 阅 。 修 订 计 划 的 实 施 时 间 表 概 览 见 附 录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