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与参考资料

禽畜废物管制计划-计划指引

2.1 饲 养 禽 畜 牌 照

所 有 农 友 均 须 向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署 长 申 请 饲 养 禽 畜 牌 照 。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署 长 会 按 地 区 分 期 接 受 申 请 。 申 请 牌 照 日 期 如 下 :

限 制 区 申 请 牌 照 日 期

10R, 11R, 13R 及 14R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6R, 18R, 19R,
21R, 23R-25R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管 制 区 申 请 牌 照 日 期
10-14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5-17 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8-25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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