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进出口管制 管制计划 《废物处置条例》 香港法例第354章《废物处置条例》是本地管制废物进出口的法例,由环保署执行。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将下列废物输入或输出香港须有环保署发出的许可证。 (a) 附表6 指明的任何种类的废物,除非该等废物未受污染,且输入或输出的目的是为再加工、循环再造或 回收,或是为再使用该等废物,则不在此限; (b) 附表7 指明的或附表6没有指明的任何种类的废物; (c) 任何不符合(a)或(b)段的描述的电器废物;或 (d) 任何不符合(a)或(b)段的描述的容器废物(此管制将于2023年5月1日起生效)。 任何人士如未持有有效的许可证,而输入/输出受管制废物,即属违法。如属初犯,可被处罚款最高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如属再犯,可被处 罚款最高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重要提示:严禁在香港弃置进口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