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与参考资料

废物进出口管制

管制计划

《巴塞尔公约》

随着全球日益关注环保,国际间在一九八九年订立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旨在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环境,以免受到有害废物影响,其主要措施是(a)减少制造和移运废物;(b)引入制度:规定在开始越境移运有害或其他受管制废物之前,必须事先知会所有有关国家(包括移运路线所经的有关国家),并征得当地主管当局的书面同意。公约规定各缔约国须在国内实施管制,防止非法转移受管制废物。该公约亦推动缔约国之间的紧密合作,以环保方式,有效管理受管制废物,防止非法转移废物。

中国是《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之一,这公约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为香港的主管当局,负责执法管制受管制废物在香港的输入、输出及转口活动。

巴塞尔禁令

从已发展国家装运有害废物至发展中国家会构成很高的环境污染风险,因为废物很有可能不会以符合环境卫生的方式管理。因此,《巴塞尔公约》缔约国在一九九五年召开的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上,议决修订《巴塞尔公约》,禁止从已发展国家(列于公约附件VII)输出有害废物至发展中国家(未有列于附件VII者),该修正案亦称《巴塞尔禁令》。

《巴塞尔禁令》已于二零零六年正式纳入《废物处置条例》,成为法例。环保署作为管制当局,不会发出容许从已发展国家(见《废物处置条例》附表9)进口有害废物(见《废物处置条例》附表7)到香港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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