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 负 责 接 驳 工 程 的 费 用 ?
楼 宇 用 地 业 主 须 自 费 建 造 终 端 沙 井 , 以 及 接 驳 楼 宇 用 地 与 终 端 沙 井 的 管 道 。
至 于 敷 设 污 水 渠 , 及 将 终 端 沙 井 与 公 共 污 水 渠 接 驳 起 来 , 所 需 费 用 , 概 由 政 府 承 担 。
如 有 查 询 , 请 联 络 以 下 环 境 保 护 署 各 区 域 办 事 处 :
区 域 办 事 处 (东):九 龙 九 龙 湾 临 乐 街 19 号 南 丰 商 业 中 心 5 楼 (电 话:2755 5518)
区 域 办 事 处 (南):香 港 鰂 鱼 涌 海 湾 街 1 号 华 懋 交 易 广 场 2 楼 (电 话:2516 1718)
区 域 办 事 处 (西):新 界 荃 湾 西 楼 角 路 38 号 荃 湾 政 府 合 署 8 楼 (电 话:2417 6116)
区 域 办 事 处 (北):新 界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1 号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10 楼 (电 话:2158 5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