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政府会发出通知书与楼宇用地业主,列明以下细节:
a. |
终端沙井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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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终端沙井的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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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终端沙井及其他用作输送污水的管道的指定完工日期; |
d. |
所有污水须输往终端沙井的指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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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不再使用的管道须拆去或封口的日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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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其他合适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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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当收到通知书后,所有楼宇用地业主须在指定日期内完成建造工程。
a. |
受建筑物条例管制的楼宇用地,业主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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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认可人士(根据建筑物条例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或测量师)拟备终端沙井及其他管道工程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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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根据建筑物条例注册的私人承办商,展开建造工程;及
- 确保终端沙井及其他渠道工程,是依照建筑物规例所订下的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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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对于受建筑物条例管制的楼宇,以及位于新界已发展地区的楼宇(即补偿率分区图上「A」地区的楼宇):
除了要遵办上述(a)项要求外,如建造工程在政府土地进行,业主须先取得有关地政专员批准,才可展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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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所有用地楼宇包括根据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获得渠务工程豁免证明书的新界豁免管制楼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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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完成后,政府会检查终端沙井及敷设的渠道。然后政府会将终端沙井驳往公共污水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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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接驳工程完成后,楼宇用地业主须在指定日期前,将所有污水引往终端沙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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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最后,楼宇用地业主须将所有驳往即场处理设施的不再使用管道拆去或封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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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用地业主须负责日后维修终端沙井及由楼宇引往终端沙井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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