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工场需要申请的牌照及登记-环保要求

 

环境保护署地区污染管制办事处一览表

办事处

办事处地址

电话

传真号码

电邮地址

管辖地区

税务大楼办事处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3楼 28243773 28382155

enquiry@epd.gov.hk

不适用

区域办事处:

 

 

 

 

 

区域办事处
(东)

九龙九龙湾临乐街19号南丰商业中心5楼

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8楼

27555518

 

 

24025200

27568588

 

 

24028272

 

hotline_e@epd.gov.hk

观塘,黄大仙,西贡和九龙城

油尖旺

区域办事处
(南)

香港鰂鱼涌海湾街1号华懋交易广场2楼

25161718

29601760

hotline_s@epd.gov.hk

香港岛和离岛

区域办事处
(西)

新界荃湾西楼角路38号荃湾政府合署8楼

24176116

24113073

hotline_w@epd.gov.hk.

 

屯门,荃湾,葵青和深水埗

区域办事处
(北)

新界沙田上禾輋路1号沙田政府合署10楼

21585757

26851133

hotline_n@epd.gov.hk

元朗,沙田,大埔和北区

服务台:

车辆排放批核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45楼4518室

25946216

28249361

 

enquiry@epd.gov.hk

不适用

车辆黑烟管制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4楼 28270858 28278230

hotline_n@epd.gov.hk

 

不适用

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管制

香港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24楼 28344573 21806596 hotline_n@epd.gov.hk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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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车房合适选址有关的法例要求

  1.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设立任何车房,均须符合有关法定图则的规定,另可参考「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第十二章第五节关于车房的规划指引。

  2.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更改大厦用途须先向屋宇署申请。除非预先获得屋宇署批准,住宅楼宇不得用作车房或进行相若作业。

  3. 新建车房的选址须符合《消防条例》的防火规定,例如必须有足够的自动花洒系统、消防喉辘、应急照明系统、火警警报系统等。详情请参阅消防处制定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如要在车房储存超过豁免量的危险品,例如汽油、柴油、天拿水、火水等,必须事先向消防处申请批准。

  4. 车房如欲维修石油气车辆,必须符合机电工程署及消防处对石油气车辆维修车房施加的规定,并须经机电工程署书面批准。

  5. 喷油工序不得在非工业楼宇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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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若环保署巡查人员信纳从某处所排放的污染物,会对附近环境构成滋扰或损害健康,环保署便会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向该处所拥有人发出「空气污染消减通知」。

以下情况可构成空气污染滋扰:

  • 排放尘埃或颗粒

  • 排放难闻气味

  • 沾污、腐蚀或损坏附近建筑物、装置、设备或其他物料

  • 眼、鼻、皮肤受刺激或引起其他感官不适

「空气污染消减通知」会指出涉及的空气污染问题,并规定当事人须于规定的限期内消减污染。有关「通知」会一直有效,直至被撤回或有效期届满为止。

任何人若没有遵从「通知」的规定消减空气污染,环保署便会提出检控。若被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200,000元及监禁6个月。

空气污染管制(露天焚烧)规例

根据上述规例,任何露天焚烧轮胎,垃圾或电线作金属回收均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注)及监禁3个月,并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另处每15分钟罚款500元。

(注:在二零零二年,第五级罚款为港币$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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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臭氧层条例

《保护臭氧层条例》(第403章)订明会破坏臭氧层的化学品须予管制,其中包括部分冷气系统所用的雪种,如CFC11,CFC12等不符环保原则的旧式雪种。任何人士或机构如未领有有效的入口批准证明,而进口受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即属违法,可被处罚款及入狱。

现时,本港已禁止进口CFC11或CFC12等旧式雪种。此外,任何人如欲将回收可作循环使用的CFC11及CFC12雪种输往其他地区,必须先向工业贸易署申请出口许可证。

此外,车房负责人须使用经环保署署长核准的雪种回收机,并须备存最近一年的雪种添加及取出资料〈雪种使用记录〉,以供查阅。任何人若不遵从以上规定,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处罚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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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条例及有关附属规例

《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规管所有噪音。从任何工业、商业、贸易或营业场所,包括车房,一般而言是不可发出过量噪音,滋扰附近居民。若超过可接受的噪音声级,环保署即会发出「消减噪音通知书」。在大部分市区地方,噪音声级不得超过65分贝。

若车房负责人收到「消减噪音通知书」,必须根据「通知书」的规定,减低噪音。若未能遵行「通知书」的任何规定,即属违法,可被罚款最高200,000元,另每日罚款20,000元。

至于在公众地方(如路边)发出的噪音,亦受《噪音管制条例》所规管,警方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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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处置条例及有关附属规例

根据《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354C章)的规定,所有界定为"化学废物"的物料,包括固体及液体等物料,均须妥善处理。一般车房通常会产生以下化学废物:

  • 废机油

  • 沾有机油的抹布、布碎(威士)及沙等

  • 废冷气雪种

  • 所有有机溶剂及其空置容器

  • 废油漆及其空置容器

  • 沾有机油的油隔

  • 废电池、引擎冷却剂等

  • 含有石棉的刹车皮

车房在运作时如产生以上化学废物,必须依法向环保署登记为"化学废物产生者"。

化学废物须以适当的方式储存、标识及包装。最后并须委托持牌化学废物收集商把废物运送到认可的处理设施处理,并保留化学废物「运载记录」12个月,以供执法人员查阅。

若化学废物产生者未有按规定向环保署登记或不适当弃置化学废物,可被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6个月,另处每日罚款10,000元。若车房负责人未有提供适当容器,可被判罚款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另处每日罚款10,000元。如未有提供适当标识,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16A条,任何人士于公众地方弃置废物,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处罚款500,000元及监禁6个月,另处每日罚款最高10,000元。

化 学 废 物 「 运 载 记 录 」 化学废物「运载记录」(请保存12个月)
化 学 废 物 标 签 化学废物标签(Text Alternative)
化 学 废 物 管 制 计 划 指 南 化学废物管制计划指南
化 学 废 物 产 生 者 登 记 指 引 化学废物产生者登记指引
处理、运送及处置石棉废物的工作守则处理、运送及处置石棉废物的工作守则 处理、运送及处置石棉废物的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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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条例及有关附属规例

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的规定,除排入公共污水渠的住宅污水外,在水质管制区内排放污水,应该向环保署申领污水排放牌照。

在制定牌照的条件时,环保署会参照《污水排放技术备忘录》,根据污水所含的污染物及排放量来决定排放规限及其他条款。持牌商号并须遵行牌照上所列的各项要求。

所有污水应排放到已接驳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渠内。雨水渠一般只用于收集雨水。非法将污水、废油及其他化学品排放到雨水渠,会直接污染本港水域,属于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400,000元及监禁6个月,另处每日罚款10,000元。

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申领牌照

  1. 凡属新的污水排放,应该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规定申领牌照。牌照的申请表格(A表),可向环境保护署各办事处以及政务处免费索取。

  2. 申请人应把申请表格填妥,连同最近三期的水费单或耗水量的评估资料,提交环境保护署的地区污染管制办事处。在适用的情况下,申请人亦需提交其商业登记证或公司注册证书。环境保护署在有需要时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有关文件(例如:排水渠图则)。申请人必须缴交适当的牌照申请费用。详情可参阅【水污染管制条例指南】。

  3. 申请人必须是排放者本人或授权他人排放的人士,或排放污水所在楼宇∕地方的业主或占用人。

  4. 环境保护署署长可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签发牌照。牌照一般有效期为五年,而住宅化粪池牌照则除外,它的有效期通常是直至化粪池不能再发挥效用为止,或有关楼宇已接驳往附近的公用污水渠。

  5. 如遇到下列情况,环境保护署署长有权拒绝签发排污牌照:
  • 署长认为不会或不可能达到及维持水质指标;或

  • 署长认为排放会或可能会危害公众健康;会或可能会损坏污水渠或排水渠系统或损害操作及维修污水渠或排水渠系统的人员的健康或安全。

申领水污染管制条例牌照

申请水污染管制条例牌照的指引说明

水 污 染 管 制 条 例 指 南 【水污染管制条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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