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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场所或楼宇内不属公众地方的部分发出的过量音乐声,通常称为「工业或商业噪音」。这类噪音受《噪音管制条例》规管,并以发出「消减噪音通知书」的形式,加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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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署可向发出过量噪音 的处所的拥有人、占用 人或负责人 ,发出消减 噪音通知书。通知书规定有关人士须在指定日期前将发出的噪音消减至符合法例的水平。 在此期间之后,如发现任何不遵从规定的情况,即属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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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这类场地外的公众地方或相关的泊车设施高声谈笑或作出喧闹行为而造成的噪音滋扰,属「邻里噪音」的一种。本参考指南第2.5节已说明「邻里噪音」的管制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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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实施下列措施,可避免或减少这类场地所发出的噪音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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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最好设在商用楼宇内,如商场。场地的大门最好通向建筑物内部,或设于与住宅楼宇之间有遮隔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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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设有停车场,最好设在商业或工业楼宇内的有盖地方,或利用分隔建筑物与住宅部份隔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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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场地的大门或窗户是向楼宇外部打开,应安装双扇隔音门及双层玻璃隔声窗户,并在营业期间将门窗关上,避免噪音外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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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计与营运期间,应向场地经营者发出有关良好环保做法的特定指引,如加强隔声及做好避震处理,或在深夜及清晨时段调低音乐声等,让经营者知所遵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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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遵从消减噪音通知书的规定—违者初犯最高可被罚款港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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