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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 申 請 人 屬 於 聯 營 公 司 或 聯 盟 , 請 提 供 所 有 法 人 母 公 司 的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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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請 提 供 申 請 人 商 業 登 記 證 的 副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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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請 註 明 先 前 的 許 可 證 編 號 (如 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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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請 提 供 工 程 令 的 副 本 及 挖 掘 准 許 證 編 號 (如 適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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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請 在 申 請 表 格 第 E.2 項 提 供 工 程 所 需 要 的 實 際 施 工 日 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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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請 提 供 適 當 比 例 (宜 是 1:1000) 的 圖 則 , 剛 好 足 夠 清 楚 顯 示 劃 定 涉 及 無 可 避 免 的 工 作 時 間 限 制 的 工 程 範 圍 及 附 近 「 噪 音 感 應 強 的 地 方 」 的 位 置 。 申 請 人 宜 遞 交 由 地 政 總 署 發 出 的 最 新 測 量 圖 。 請 在 此 按 一 下 瀏 覽 有 關 例 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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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提 交 的 每 張 照 片 應 清 楚 顯 示 一 部 機 動 設 備 , 規 格 為 彩 色 3R。 請 在 此 按 一 下 瀏 覽 部 份 常 用 機 動 設 備 的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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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請 提 供 每 一 部 空 氣 壓 縮 機 及 手 提 型 破 碎 機 的 噪 音 標 籤 的 副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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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若 申 請 涉 及 在 固 定 位 置 的 機 動 設 備 , 有 關 設 備 與 地 盤 界 線 或 座 標 線 的 距 離 須 以 米 顯 示 在 提 交 的 圖 則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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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 請 人 須 研 究 其 他 方 法 避 免 在 限 制 時 間 內 進 行 工 程 。 如 申 請 人 仍 想 申 請 , 須 按 「 探 究 進 行 日 間 道 路 工 程 指 引 」 找 出 造 成 最 少 噪 音 滋 擾 及 切 實 可 行 的 施 工 時 間 並 提 供 理 據 。 請 在 此 按 一 下 瀏 覽 該 指 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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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文 件 ( 如 運 輸 署 或 香 港 警 務 處 的 意 見 , 封 路 測 試 結 果 或 交 通 管 理 聯 絡 小 組 的 會 議 紀 錄 ) , 證 明 該 工 程 不 能 在 非 限 際 時 段 進 行 及 只 可 在 擬 訂 工 程 時 間 內 進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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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 於 面 對 無 可 避 免 的 工 作 時 間 限 制 的 工 程 (例 如 道 路 工 程 ), 環 境 保 護 署 會 要 求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使 用 可 行 的 最 低 噪 音 的 建 築 方 法 。 請 在 此 按 一 下 瀏 覽 「減 少 建 築 噪 音 」的 守則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請 在 此 按 一 下 瀏 覽 控 制 噪 音 措 施 、 低 噪 音 建 築 設 備 及 技 術 的 實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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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為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延 誤 , 申 請 人 應 向 適 當 的 區 域 辦 事 處 遞 交 申 請 。 請 在 此 按 一 下 瀏 覽 各 個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及 管 制 範 圍 分 界 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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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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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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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宜 是 建 築 地 盤 的 總 承 建 商 。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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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上 文 第 10至 12項 準 則 , 申 請 人 遞 交 申 請 前 應 與 環 境 保 護 署 有 關 人 員 聯 絡 , 查 詢 有 關 規 定 。 請 在 此 按 一 下 瀏 覽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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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在 此 按 一 下 瀏 覽 此 類 申 請 例 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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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已 填 寫 及 提 交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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