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併「進出口許可證」的常見問題
1. 合併許可證有何用途?
推出合併許可證旨在簡化程序,利便經香港轉運受管制物質。註冊進出口商可選擇根據程序申請有效期為60天的合併許可證,就轉運貨物同時申請進口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但附有全程空運提單的航空轉運貨物則除外。該等貨物在轉運期間會時刻留在香港國際機場的禁區,不受進出口簽證規定管制。)
請按此處瀏覽合併進出口許可證表格範本 (pdf 格式)。
2. 合併許可證可否取代獨立的進口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
但凡受管制物質在轉運時,其數量、品質和包裝與進口時完全一樣,同時有全程提單,便可使用合併許可證。否則,進出口商必須依循現行安排,分別申請進口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
3. 簽發合併許可證收取多少費用?
一份合併許可證的費用為1,210元,較根據現行安排分別申請進口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合共所需的費用 (1,630元 )為低。
4. 在哪裏可取得合併許可證表格?
合併進出口許可證表格在下列地址有售:
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
工業貿易大樓13樓1309室
工業貿易署
收款及表格出售處
(在櫃台發售)
電話: 2398 5560
香港北角渣華道333號
北角政府合署6樓626室
政府新聞處
刊物銷售小組
電話: 2537 1910
5 如何提出申請?
如欲申請合併許可證,申請人可按範本填妥指定的申請表格,然後送交工業貿易署未經加工鑽石及消耗臭氧層物質簽證分組,地址為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工業貿易大樓16樓1604室。
就轉運甲基溴,除須申請上述合併許可證外,同時亦須根據進出口條例申請進口證(表格 3)及出口證(表格 6)。
6. 如需合併許可證的其他資料,可在哪裏取得?
有關合併許可證的查詢,可向環境保護署或工業貿易署提出,地址和電話如下: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 稅務大樓33樓 環境保護署 空氣政策組 |
香港九龍城協調道3號 工業貿易大樓16樓1604室 工業貿易署 未經加工鑽石及消耗臭氧層物質簽證分組 |
電話: 2594 6261 2594 6225 2594 6234 圖文傳真: 2827 8040 電郵: enquiry@epd.gov.hk |
電話: 2398 5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