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

2. 決定「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2.1 
概要
要決定一個「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合適「可接受的噪音聲級」,應視乎「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特性及進行量度的時間。
決定「可接受的噪音聲級」所須採用的步驟如下:
 
(甲) 依據第2.2段內載規定,決定「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乙) 依據第2.3段內載規定,決定「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
「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及
   
(丙)
參照「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及進行量度的時間,由第2.4段的表2,決定其「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2.2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所在位置
就本技術備忘錄而言,任何住用處所、酒店、旅舍、臨時房屋、醫院、診所、教育院校、公眾崇拜地方、圖書館、法院或演藝中心,均視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倘監督認為其他非工業或非商業性質的處所或地方,對噪音的感應程度與上開處所及地方相似,亦得視之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看待。然而,任何處所或地方必須作預期的用途使用,才會被視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看待。
 
   
2.3
決定「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2.3.1 
概要
「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是視乎「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類別及下文第2.3.3段所界定的特別「影響因素」,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影響的程度而定。在謹慎審查有關地區及「影響因素」後,可根據表1決定「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2.3.2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類別
監督應選擇一個有適當面積的地區及依據表1內載指引,決定「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類別。在市區而言,「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100米半徑範圍內的地區,應算適當。但在發展項目較稀疏的地區而言,例如郊區,則視乎情況而定,要考慮以500米半徑或以上範圍的地區。儘管如此,監督仍可因特殊因素,酌情選用其他半徑距離。
在決定「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類別時,監督一般均不應考慮發出受調查的噪音的處所或地方的存在。然而,倘監督認為因該處所或地方的面積或其他特徵足可左右決定「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地區的類別時,則應予以考慮。
 
   
2.3.3 「影響因素」
就本技術備忘錄而言,任何工業區、主要道路或香港國際機場範圍內的地區,俱被視為「影響因素」。而工業區及機場範圍每日廿四小時,均被視為「影響因素」。
就本技術備忘錄而言,若該地區內有多間工廠或工業機構;或一間擁有一種或多種具相當規模工業運作的機構,則被指定為「工業區」。「主要道路」一詞,是指交通繁忙,車輛川流不息的道路,及在一般情形下,是指車輛流量全年每日平均超過30,000架次的道路。然而儘管其為主要道路,但於有關時間內,車輛流量異常低(即每小時不足300架次),則監督不會在該段時間內,將之視為「影響因素」。
如遇超過一個「影響因素」對「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產生同等程度的影響,則只考慮其中一個「影響因素」。
 
 
   
2.3.4
「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監督就審核中的「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按照表1決定其適當的「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不管表1所定準則,任何「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倘座落在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內指定作「工業」或「工業」用地的100米範圍內,則其「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應定為「C級」,倘兩者相距是介乎100米至250米者,則應為「B級」,但表1列明為「C級」者除外。
 
表1 — 「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所在地區的種類
「影響因素」對
「噪音感應強的地方」
的影響程度
不受影響
間接受影響
直接受影響
(i) 郊區,包括郊野公園或鄉村式的發展
A
B
B
(ii) 由矮層樓宇或零星高樓大廈組成,密度低的住宅區
A
B
C
(iii) 市區
B
C
C
(iv) 上列以外的其他地區
B
B
C
下列各詞定義適用於表1:
「郊野公園」—指根據《郊野公園條例》第14條被指定為郊野公園的地區;
「直接受影響」—指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位置,能容易察覺到「影響因素」所產生的噪音,而且這些噪音是「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環境噪音的主要特徵;
「間接受影響」—指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位置,雖然可以察覺到「影響因素」所產生的噪音,但這些噪音卻不是「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環境噪音的主要特徵;
「不受影響」—指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位置,不能察覺到「影響因素」所產生的噪音;及
「市區」—指樓宇密度高及具多元發展的工業、主要行業或商業地區及住用處所。
 
   
2.4
決定「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在考慮過適當的「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及有關的時間後,根據表2決定「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以分貝(A)為量度單位。
表2 — 「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時間
「地區對噪音感應程度的級別」
A
B
C
日間(0700時至1900時)
60
65
70
晚間(1900時至2300時)
夜間(2300時至0700時)
50
55
60
遇受調查的噪音源自同一建築物或毗鄰建築物以致噪音主要是從建築物的結構傳送者,適當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應較表2所載有關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低10分貝(A)。倘評估點是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所在的建築物內,便應對有關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作出類似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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