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

3. 量度受調查的噪音

3.1 
概要
監督應依據第3.2段所載程序量度受調查的噪音。為顧及噪音的某種顯著特性,「量度所得的噪音聲級」或許需作修正,而決定「經修正的噪音聲級」,修正程序應依據第3.3段的規定辦理。
遇監督認為「噪音感應強的地方」會因為多過一個屬本技術備忘錄範圍所指的聲源而產生實質影響,監督應在考慮常用聲學原理及慣例後,酌情用適當方法將受調查的噪音加以評估。
 
   
3.2
決定「量度所得的噪音聲級」
監督應依據附件內列的校正及量度程序,在一段「取樣期」內量度受調查的噪音的「量度所得的噪音聲級」。遇有需要時,可依據常用聲學原理及慣例,針對背景噪音的影響,予以調整。
   
3.3
決定「經修正的噪音聲級」
3.3.1  概要
遇監督認為受調查的噪音具音調、脈衝或斷續特性,須依據下文所載方法,將「量度所得的噪音聲級」作適當的修正,以取得其「經修正的噪音聲級」。
   
3.3.2 「音調修正系數」
倘受調查的噪音的音調,其31.5赫至16千赫之間的A加權頻譜有任何一個1/3倍頻程或任何一對毗鄰的1/3倍頻程,符合下開各項條件者,應將「量度所得的噪音聲級」予以修正:
 
(甲) 考慮中的1/3倍頻程聲級(或以一對1/3倍頻程而言,該對1/3倍頻程的最高聲級),不會低於最高的1/3倍頻程聲級15.0分貝以上;
   
(乙) 考慮中的1/3倍頻程聲級(或以一對1/3倍頻程而言,該對1/3倍頻程的算術平均聲級),是比前後緊接的1/3倍頻程聲級高出1.0分
貝以上;及
   
(丙)
考慮中的1/3倍頻程聲級(或以一對1/3倍頻程而言,該對1/3倍頻程的算術平均聲級),與前後緊接的1/3倍頻程的算術平均聲級的
差異,即所謂「音調因素」,是3.0分貝或以上。
為使受調查的噪音的音調特性,足具代表性起見,監督應在「取樣期」內一段或多段認為合適的時間內進行分析,以決定可有需要將「量度所得的噪音聲級」予以音調修正。
倘受調查的噪音具有「音調因素」的音調特性,須參照表3取得適當的「音調修正系數」,將「量度所得的噪音聲級」作出修正。
表3 — 「音調修正系數」
「音調修正數值」(分貝(A))
「音調因素」 (分貝) 考慮中的任何一個頻程的頻率是低於250赫 考慮中的每一個頻程的頻率是等於或高於250赫
等於或多於3.0但少於6.0
0
3
等於或多於6.0但少於9.0
3
6
等於或多於9.0
6
6
   
3.3.3
「脈衝修正系數」
倘監督認為受調查的噪音具有脈衝特性,則「量度所得的噪音聲級」應作正修正不多過3分貝(A)。
 
   
3.3.4
「斷續修正系數」
在晚上2300時至0700時量度噪音時,倘受調查的噪音的A加權聲壓級在「取樣期」內經常作5.0分貝(A)或以上的急劇轉變,則「量度所得的噪音聲級」須作斷續修正。此等聲級轉變的典型幅度,稱為「斷續因素」。
倘受調查的噪音具有「斷續因素」的斷續特性,須參照表4取得適當的「斷續修正系數」,將「量度所得的噪音聲級」,予以修正。
表4 — 「斷續修正系數」
「斷續因素」(分貝(A))
「斷續修正系數」(分貝(A))
等於或多於5.0但少於10.0
3
等於或多於10.0
6
   
3.3.5
 
計算「經修正的噪音聲級」
「經修正的噪音聲級」的計算方式須依據下開公式將「量度所得的噪音聲級」作適當的修正:
「經修正的噪音聲級」=「量度所得的噪音聲級」+「音調修正系數」+「脈衝修正系數」+「斷續修正系數」分貝(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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