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

附件 — 一般校正及量度程序

  1. 量度儀器

    就本技術備忘錄而言,文中所指的聲級計,須符合IEC標準651:1979(第一級)及804:1985(第一級)內載規格,至於其他量度噪音及分析設備的質素,亦應有同等的專業水準。此外,量度及分析噪音時,須遵守常用的聲學原理及慣例。

  2. 校正程序

    在每次量度噪音前後,應使用聲音校正器發出已知頻率及聲壓級的聲音,用以檢查聲級計的準確性。量度所得的數值,須在噪音測試前後所校正的數值相差不超過1.0分貝,方為有效。

  3. 量度程序
     
    3.1  評估點

    噪音聲級該在評估點量度。若在建築物進行量度,其評估點一般該在建築物外牆1米外,但亦可在監督認為合適的其他位置。要是量度受噪音影響的地點非在一般建築物內進行,噪音聲級的評估點該在監督認為適合的特定地點離地面1.2米進行量度。

    倘受調查的噪音主要透過建築物的結構,或透過非在建築物外牆的孔口,或透過建築物外牆為適當減少噪音特別裝配的窗戶,傳至「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其評估點應為監督在考慮到該幢建築物的一般用途後,而決定在建築物內一個認為適合的特定地點。
       
    3.2 噪音的量度單位

    量度聲級以決定「量度所得的噪音聲級」該用積分聲級計,以A加權等效連續聲級(Leqp作任何30分鐘時段的量度,或當監督認為受調查的噪音在30分鐘的量度中是基本上穩定的,便可採用任何較短的量度時段。此等時段應視為「取樣期」。
       
    3.3 將聲級四捨五入

    所有噪音聲級均以四捨五入計算,除「經修正的噪音聲級」應捨去小數只要整數表示分貝(A)的數值外,其他量度或計算的噪音聲級則應捨去第二個小數位,只要一個小數位決定其分貝(A)或分貝的數值。
       
    3.4
    天氣情況

    量度噪音的工作須顧及天氣情況,根據國際聲學標準及慣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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