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簽發「消減噪音通知書」及測試可有遵守內載規定 將「經修正的噪音聲級」與「可接受的噪音聲級」作一比較。遇「經修正的噪音聲級」較「可接受的噪音聲級」為高時,監督可簽發「消減噪音通知書」。遇「消減噪音通知書」經已發出,監督須將在該通知書內指定某點量度所得的「經修正的噪音聲級」與該通知書內載條件,作一比較,決定可有遵守通知書內列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