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本技術備忘錄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各詞定義如下:
「監督」 |
— |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
「建築地盤」 |
— |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
「建築噪音許可證」 |
— |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
「建築工程」 |
— |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
「條例」 |
— |
指噪音管制條例; |
「撞擊式打樁」 |
— |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
「樁」 |
— |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
「打樁工程」 |
— |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
「機動設備」 |
— |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
「限制時間」 |
— |
指1900時至翌晨0700時及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的任何時間; |
「司級官員」 |
— |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載者相同;及 |
「地盤範圍」 |
— |
指「建築噪音許可證」內載的建築地盤範圍。 |
本技術備忘錄所用的聲學名詞是標準用語。個別用語則根據條例或本技術備忘錄的文意另作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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