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緒言
1.1 |
名稱及生效日期
本技術備忘錄是依據《噪音管制條例》第9條頒布,可引稱為〈管制撞擊式打樁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本技術備忘錄取代原於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根據《噪音管制條例》第11(1)條刊登於第130卷第38期政府憲報號外第5號特別副刊,及於一九八八年 十二月七日起實施的技術備忘錄。本技術備忘錄依照《噪音管制條例》第12條的規定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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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適用範圍
本技術備忘錄詳為闡釋供監督在一般情況下採用的程序,以便:
根據計算所得的噪音聲級,決定是否准予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及准予作業時間;
根據條例第8條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供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及
決定撞擊式打樁工程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內訂規條可有被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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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釋義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各詞定義適用於本技術備忘錄:
「監督」 |
— |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
「建築噪音許可證」 |
— |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
「柴油錘」 |
— |
指利用撞錘俯衝力,將注入的柴油壓縮及燃燒所產生的撞擊力,傳送至一條樁柱的一種裝置; |
「雙動」 |
— |
指撞擊錘的操作原理,以高液壓流體注入的動力將撞錘或活塞升起,繼而憑地心吸力,加上高液壓流體注入的動力,令其向下俯衝,透過直接或非直接的撞擊,將撞擊力傳送至樁柱; |
「吊錘」 |
— |
指利用起重機或絞車將重錘升高,繼而憑地心吸力,讓其向下俯衝,將撞擊力傳送至一條樁柱的一種裝置; |
「油壓錘」 |
— |
指撞錘或活塞由高液壓流體以單動或雙動原理帶動,藉向下俯衝力,將撞擊力傳送至樁柱的一種裝置; |
「內部吊錘」 |
— |
指將吊錘在一條作樁柱套管用的鋼通內升高,繼而讓其向下俯衝, 其撞擊點在鋼通底部或附近地方的一種裝置; |
「條例」 |
— |
指《噪音管制條例》; |
「撞擊式打樁」 |
— |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
「樁」 |
— |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
「打樁工程」 |
— |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定者相同; |
「打樁區」 |
— |
指「建築噪音許可證」內指定可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的地方; |
「氣動或蒸氣錘」 |
— |
指撞錘或活塞由高氣壓或蒸氣壓力以單動或雙動原理帶動,藉向下俯衝力,將撞擊力傳送至樁柱的一種裝置; |
「司級官員」 |
— |
釋義與《噪音管制條例》內所載者相同;及 |
「單動」 |
— |
指撞擊錘的操作原理,以高液壓流體注入的動力將撞錘或活塞升起,只憑地心吸力,透過直接或非直接的撞擊,將撞擊力傳送至樁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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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術備忘錄所用的聲學名詞是標準用語。個別用語則根據條例或本技術備忘錄的文意另作闡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