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撞擊式打樁工程噪音技術備忘錄

1. 緒言

1.4

程序的簡介

為決定撞擊式打樁工程的「建築噪音許可證」應否列明限制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的時間(本技術備忘錄內所指的准予作業時間),監督須根據下文詳載的一般程序辦理。監督須: 

 

(甲) 依據本文第2.1及2.2段內載規定,確定最受影響「噪音感應強的地方」及決定適合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乙) 依據本文第2.3至2.8段內載規定,計算撞擊式打樁工程所發出的噪音在「噪音感應強的地方」的「經修正的噪音聲級」;及
   
(丙) 依據本文第2.9至2.10段內載規定,將「經修正的噪音聲級」與「可接受的噪音聲級」作一比較,以決定適當的准予作業時間。

監督簽發的「建築噪音許可證」條款,須包括准予作業的時間,並可附加其他監督認為適當的條款,例如准許使用的打樁方法及樁柱類別,可進行撞擊式打樁的範圍(本備忘錄所指的打樁區)、「建築噪音許可證」的生效及屆滿日期及必須採用的控制噪音特別措施。而使用柴油、氣動及蒸氣錘須實施一個更嚴格的標準。

監督在簽發「建築噪音許可證」時,可決定首次簽發許可證的適當有效期,並可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或後續期,更可視乎情況需要而決定新的有效期,以及更改原來的條款或附加新條款。

簽發非撞擊式打樁工程的「建築噪音許可證」,須根據〈管制建築工程噪音(撞擊式打樁除外)技術備忘錄〉內載規定辦理。只有在1900時至0700時或公眾假期(包括星期日)任何時間進行非撞擊式打樁工程,方有需要申領「建築噪音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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