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廢物管制計劃-計劃指引
2.0 法 例 管 制
禽 畜 廢 物 管 制 計 劃 管 制 下 列 三 類 地 區 :
管 制 區 ─ 在 區 內 飼 養 禽 畜 必 須 領 有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簽 發 的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 及 須 遵 守 廢 物 處 置 ( 禽 畜 廢 物 ) 規 例 ;
禁 制 區 ─ 嚴 禁 在 區 內 飼 養 禽 畜 ; 及
限 制 區 ─ 不 准 在 區 內 成 立 新 禽 畜 農 場 ; 區 內 只 容 許 領 有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簽 發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或 獲 得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簽 發 授 權 書 的 現 有 禽 畜 農 場 存 在 ; 現 有 禽 畜 農 場 亦 須 遵 守 廢 物 處 置 ( 禽 畜 廢 物 ) 規 例 。
禽 畜 廢 物 禁 制 、 管 制 及 限 制 區 的 位 置 圖 見 附 錄 一 ; 農 友 若 要 參 閱 詳 細 圖 則 , 可 往 土 地 註 冊 處 索 閱 。 修 訂 計 劃 的 實 施 時 間 表 概 覽 見 附 錄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