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廢物管制計劃-計劃指引
2.1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所 有 農 友 均 須 向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申 請 飼 養 禽 畜 牌 照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會 按 地 區 分 期 接 受 申 請 。 申 請 牌 照 日 期 如 下 :
限 制 區 | 申 請 牌 照 日 期 |
---|---|
10R, 11R, 13R 及 14R |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6R, 18R, 19R, 21R, 23R-25R |
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
管 制 區 | 申 請 牌 照 日 期 |
10-14 |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5-17 | 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8-25 |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