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廢物管制計劃-滲水系統指南
引 言
繼 禽 畜 廢 物 管 制 計 劃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實 施 及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修 訂 後 , 凡 在 禽 畜 廢 物 管 制 及 限 制 區 內 飼 養 禽 畜 的 農 友 , 均 須 遵 照 當 局 為 處 理 及 棄 置 禽 畜 廢 物 所 訂 的 管 制 規 定 。 如 禽 畜 飼 養 的 操 作 過 程 只 產 生 少 量 廢 水 , 滲 水 系 統 乃 其 中 一 個 切 實 可 行 的 廢 水 處 理 方 法 。 因 此 , 滲 水 系 統 的 效 能 對 在 農 場 實 地 處 理 禽 畜 廢 物 來 說 ,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一 環 。 擬 備 這 套 指 南 的 目 的 , 是 為 農 友 及 設 計 有 關 系 統 的 人 士 , 提 供 一 般 性的 資 料 , 使 彼 等 在 設 置 滲 水 系 統 時 能 有 所 參 照 。 查 根 據 廢 物 處 理 條 例 的 規 定 , 凡 容 許 滲 水 系 統 有 溢 流 情 況 出 現 , 即 屬 違 法 。 違 犯 廢 物 處 理 條 例 所 訂 事 項 亦 可 能 抵 觸 其 它 法 例 ( 包 括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 公 眾 衛 生 及 文 康 市 政 條 例 及 水 務 條 例 等 ) 。
滲 水 系 統 並 非 適 宜 設 置 於 所 有 農 場 , 尤 其 就 豬 場 而 言 。 適 合 設 置 與 否 乃 受 下 列 因 素 所 影 響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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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 場 作 業 的 規 模 ( 與 所 產 生 的 廢 水 量 ) |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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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水 中 所 含 的 固 體 廢 物 量 |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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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壤 的 滲 水 性 |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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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下 水 位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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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址 的 地 勢 |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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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址 的 位 置 ( 與 河 道 等 的 距 離 ) |
(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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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用 的 土 地 面 積 |
未 採 用 滲 水 系 統 前 , 農 場 負 責 人 必 須 審 慎 衡 量 上 述 因 素 , 並 應 實 地 進 行 滲 透 測 試 , 從 而 確 定 農 場 的 土 壤 是 否 適 宜 興 建 滲 水 系 統 。 一 般 滲 透 測 試 的 簡 易 步 驟 見 第 V( ii) 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