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工場需要申請的牌照及登記-環保要求

 

環境保護署地區污染管制辦事處一覽表

辦事處

辦事處地址

電話

傳真號碼

電郵地址

管轄地區

稅務大樓辦事處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33樓 28243773 28382155

enquiry@epd.gov.hk

不適用

區域辦事處:

 

 

 

 

 

區域辦事處
(東)

九龍九龍灣臨樂街19號南豐商業中心5樓

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8樓

27555518

 

 

24025200

27568588

 

 

24028272

 

hotline_e@epd.gov.hk

觀塘,黃大仙,西貢和九龍城

油尖旺

區域辦事處
(南)

香港鰂魚涌海灣街1號華懋交易廣場2樓

25161718

29601760

hotline_s@epd.gov.hk

香港島和離島

區域辦事處
(西)

新界荃灣西樓角路38號荃灣政府合署8樓

24176116

24113073

hotline_w@epd.gov.hk.

 

屯門,荃灣,葵青和深水埗

區域辦事處
(北)

新界沙田上禾輋路1號沙田政府合署10樓

21585757

26851133

hotline_n@epd.gov.hk

元朗,沙田,大埔和北區

服務檯:

車輛排放批核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34樓

28770448

28249361

enquiry@epd.gov.hk

不適用

車輛黑煙管制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34樓 28270858 28278230

hotline_n@epd.gov.hk

 

不適用

非除害劑有毒化學品管制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3404室 31072981 21164209 hotline_n@epd.gov.hk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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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車房合適選址有關的法例要求

  1.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設立任何車房,均須符合有關法定圖則的規定,另可參考「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第十二章第五節關於車房的規劃指引。

  2.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更改大廈用途須先向屋宇署申請。除非預先獲得屋宇署批准,住宅樓宇不得用作車房或進行相若作業。

  3. 新建車房的選址須符合《消防條例》的防火規定,例如必須有足夠的自動花灑系統、消防喉轆、應急照明系統、火警警報系統等。詳情請參閱消防處制定的「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如要在車房儲存超過豁免量的危險品,例如汽油、柴油、天拿水、火水等,必須事先向消防處申請批准。

  4. 車房如欲維修石油氣車輛,必須符合機電工程署及消防處對石油氣車輛維修車房施加的規定,並須經機電工程署書面批准。

  5. 噴油工序不得在非工業樓宇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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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若環保署巡查人員信納從某處所排放的污染物,會對附近環境構成滋擾或損害健康,環保署便會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向該處所擁有人發出「空氣污染消減通知」。

以下情況可構成空氣污染滋擾:

  • 排放塵埃或顆粒

  • 排放難聞氣味

  • 沾污、腐蝕或損壞附近建築物、裝置、設備或其他物料

  • 眼、鼻、皮膚受刺激或引起其他感官不適

「空氣污染消減通知」會指出涉及的空氣污染問題,並規定當事人須於規定的限期內消減污染。有關「通知」會一直有效,直至被撤回或有效期屆滿為止。

任何人若沒有遵從「通知」的規定消減空氣污染,環保署便會提出檢控。若被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200,000元及監禁6個月。

空氣污染管制(露天焚燒)規例

根據上述規例,任何露天焚燒輪胎,垃圾或電線作金屬回收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註)及監禁3個月,並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另處每15分鐘罰款500元。

(註:在二零零二年,第五級罰款為港幣$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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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臭氧層條例

《保護臭氧層條例》(第403章)訂明會破壞臭氧層的化學品須予管制,其中包括部分冷氣系統所用的雪種,如CFC11,CFC12等不符環保原則的舊式雪種。任何人士或機構如未領有有效的入口批准證明,而進口受管制消耗臭氧層物質,即屬違法,可被處罰款及入獄。

現時,本港已禁止進口CFC11或CFC12等舊式雪種。此外,任何人如欲將回收可作循環使用的CFC11及CFC12雪種輸往其他地區,必須先向工業貿易署申請出口許可證。

此外,車房負責人須使用經環保署署長核准的雪種回收機,並須備存最近一年的雪種添加及取出資料〈雪種使用記錄〉,以供查閱。任何人若不遵從以上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處罰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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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條例及有關附屬規例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規管所有噪音。從任何工業、商業、貿易或營業場所,包括車房,一般而言是不可發出過量噪音,滋擾附近居民。若超過可接受的噪音聲級,環保署即會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在大部分市區地方,噪音聲級不得超過65分貝。

若車房負責人收到「消減噪音通知書」,必須根據「通知書」的規定,減低噪音。若未能遵行「通知書」的任何規定,即屬違法,可被罰款最高200,000元,另每日罰款20,000元。

至於在公眾地方(如路邊)發出的噪音,亦受《噪音管制條例》所規管,警方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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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處置條例及有關附屬規例

根據《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第354C章)的規定,所有界定為"化學廢物"的物料,包括固體及液體等物料,均須妥善處理。一般車房通常會產生以下化學廢物:

  • 廢機油

  • 沾有機油的抹布、布碎(威士)及沙等

  • 廢冷氣雪種

  • 所有有機溶劑及其空置容器

  • 廢油漆及其空置容器

  • 沾有機油的油隔

  • 廢電池、引擎冷卻劑等

  • 含有石棉的剎車皮

車房在運作時如產生以上化學廢物,必須依法向環保署登記為"化學廢物產生者"。

化學廢物須以適當的方式儲存、標識及包裝。最後並須委託持牌化學廢物收集商把廢物運送到認可的處理設施處理,並保留化學廢物「運載記錄」12個月,以供執法人員查閱。

若化學廢物產生者未有按規定向環保署登記或不適當棄置化學廢物,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6個月,另處每日罰款10,000元。若車房負責人未有提供適當容器,可被判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另處每日罰款10,000元。如未有提供適當標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16A條,任何人士於公眾地方棄置廢物,即屬違法。最高可被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6個月,另處每日罰款最高10,000元。

化 學 廢 物 「 運 載 記 錄 」 化學廢物「運載記錄」(請保存12個月)
化 學 廢 物 標 籤 化學廢物標籤(Text Alternative)
化 學 廢 物 管 制 計 劃 指 南 化學廢物管制計劃指南
化 學 廢 物 產 生 者 登 記 指 引 化學廢物產生者登記指引
處理、運送及處置石棉廢物的工作守則處理、運送及處置石棉廢物的工作守則 處理、運送及處置石棉廢物的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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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條例及有關附屬規例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的規定,除排入公共污水渠的住宅污水外,在水質管制區內排放污水,應該向環保署申領污水排放牌照。

在制定牌照的條件時,環保署會參照《污水排放技術備忘錄》,根據污水所含的污染物及排放量來決定排放規限及其他條款。持牌商號並須遵行牌照上所列的各項要求。

所有污水應排放到已接駁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水渠內。雨水渠一般只用於收集雨水。非法將污水、廢油及其他化學品排放到雨水渠,會直接污染本港水域,屬於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400,000元及監禁6個月,另處每日罰款10,000元。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申領牌照

  1. 凡屬新的污水排放,應該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規定申領牌照。牌照的申請表格(A表),可向環境保護署各辦事處以及政務處免費索取。

  2. 申請人應把申請表格填妥,連同最近三期的水費單或耗水量的評估資料,提交環境保護署的地區污染管制辦事處。在適用的情況下,申請人亦需提交其商業登記證或公司註冊證書。環境保護署在有需要時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有關文件(例如:排水渠圖則)。申請人必須繳交適當的牌照申請費用。詳情可參閱【水污染管制條例指南】。

  3. 申請人必須是排放者本人或授權他人排放的人士,或排放污水所在樓宇∕地方的業主或佔用人。

  4. 環境保護署署長可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簽發牌照。牌照一般有效期為五年,而住宅化糞池牌照則除外,它的有效期通常是直至化糞池不能再發揮效用為止,或有關樓宇已接駁往附近的公用污水渠。

  5. 如遇到下列情況,環境保護署署長有權拒絕簽發排污牌照:
  • 署長認為不會或不可能達到及維持水質指標;或

  • 署長認為排放會或可能會危害公眾健康;會或可能會損壞污水渠或排水渠系統或損害操作及維修污水渠或排水渠系統的人員的健康或安全。

申領水污染管制條例牌照

申請水污染管制條例牌照的指引說明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指 南 【水污染管制條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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