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

環保物業管理參考指南

2.7

酒吧、的士高、卡拉OK及娛樂場所的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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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場所或樓宇內不屬公眾地方的部分發出的過量音樂聲,通常稱為「工業或商業噪音」。這類噪音受《噪音管制條例》規管,並以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的形式,加以管制。
上述場所或樓宇內不屬公眾地方的部分發出的過量音樂聲,通常稱為「工業或商業噪音」。這類噪音受《噪音管制條例》規管,並以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的形式,加以管制。
black_dot.gif 環境保護署可向發出過量噪音 的處所的擁有人、佔用 人或負責人 ,發出消減 噪音通知書。通知書規定有關人士須在指定日期前將發出的噪音消減至符合法例的水平。 在此期間之後,如發現任何不遵從規定的情況,即屬違法。
   
black_dot.gif 顧客在這類場地外的公眾地方或相關的泊車設施高聲談笑或作出喧鬧行為而造成的噪音滋擾,屬「鄰里噪音」的一種。本參考指南第2.5節已說明「鄰里噪音」的管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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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實施下列措施,可避免或減少這類場地所發出的噪音所造成的不良影響:
場地最好設在商用樓宇內,如商場。場地的大門最好通向建築物內部,或設於與住宅樓宇之間有遮隔的地方
   
如設有停車場,最好設在商業或工業樓宇內的有蓋地方,或利用分隔建築物與住宅部份隔開
   
如場地的大門或窗戶是向樓宇外部打開,應安裝雙扇隔音門及雙層玻璃隔聲窗戶,並在營業期間將門窗關上,避免噪音外傳
   
在設計與營運期間,應向場地經營者發出有關良好環保做法的特定指引,如加強隔聲及做好避震處理,或在深夜及清晨時段調低音樂聲等,讓經營者知所遵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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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遵從消減噪音通知書的規定—違者初犯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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