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水污染管制條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水域劃分為十個水質管制區,分別為吐露港及赤門、南區、牛尾海、將軍澳、后海灣、大鵬灣、西北部、西部緩衝區、東部緩衝區及維多利亞港(第一、二及三期)。自香港特區成立以後,有更多水域被納入管制範圍,包括南蒲台、大嶼海峽、大澳水域和大嶼山西面海域等。現時,《水污染管制條例》已於本港所有水域實施。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的職責之一,是在水質管制區內實施管制,務求令水質達到及維持既定的水質指標。環保署主要透過發牌制度執行管制。環保署簽發的每個污水排放牌照,均具體列明有關規定,包括需達致的定量排放標準。其他執法行動包括巡查處所、處理投訴及提出檢控等。自1995年底開始,環保署已根據《水污染管制(排污設備)規例》,於部分尚未裝置污水渠的地點,執行接駁污水渠的規定。根據該項規例,在敷設了公共污水渠的地點,環保署可要求樓宇業主把所屬樓宇的廢水接駁至公共污水渠。
香港水質管制區
2014年水污染管制執法行動
簽發的污水排放牌照 | 1 483 |
換領牌照 | 912 |
審閱渠務圖則 | 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