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意見 |
現行做法 |
建議改善措施 |
1. 在公眾諮詢過程方面
總括而言,很多相關團體認為,相對於環評條例實施之前,公眾諮詢過程已經大有改善,而且更加健全。然而,意見和建議仍然相當多。
- 在備妥工程項目簡介的初期收集公眾意見的規定,可杜絕日後在擬備環評報告的階段中可能出現的延誤,因為顧問可以在環評報告中處理在工程項目簡介備妥階段公眾提出的意見;
- 工程項目簡介和環評結果及建議的諮詢不夠廣泛,未能聽取受影響市民的意見。建議應直接諮詢受影響人士;
- 一些臨時區議會議員要求,在有關工程項目簡介和環評報告備妥後通知他們;
- 各界普遍認同環評條例專用網站在查閱申請資料方面的效用;
- 雖然並無法律規定必須就所收到的市民意見作出詳細的回應,但有意見認為必須確認收到這些意見,並作出回應,供日後參考之用;
- 一些臨時區議會議員建議將所收集到的市民意見上載至環評條例網站內,以便讓他們知道區內居民關注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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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環評條例第5條,市民和環境諮詢委員會(「環諮會」)有機會在環境保護署署長發出環評研究概要之前,或申請人獲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之前,就工程項目簡介提出意見。此外,根據該條例第7
條,市民和環諮會也有機會在環評報告獲批准之前提出意見。進一步詳情如下:
- 申請人向署長提交研究概要申請之後翌日,必須就工程項目簡介已經備妥一事刊登廣告。公眾和環諮會可於14天內根據技術備忘錄所涵蓋的環境問題,就工程項目簡介提出意見。署長擬定研究概要時會考慮這些意見。
- 如果署長認為環評報告適合展示給公眾查閱,申請人必須就環評報告已經備妥一事刊登廣告,並將環評報告放置在指定地點,讓公眾提意見,為期30天。在環評報告向公眾展示30天的同時,環諮會可在60天內就環評報告向署長提出意見。
- 環保署收到公眾的意見後,會在3個工作天內寄出認收函。
- 如欲查閱環評報告和工程項目簡介,可前往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有關的民政事務處和環保署資源中心(灣仔和荃灣)。為方便市民查閱,在展示期間,工程項目簡介和環評報告也會載於環評條例網站。
- 署長的決定也會載於登記冊和網站內,供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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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在諮詢期間鼓勵公眾參與,除現行做法外,建議實行下述措施,以便公眾查閱資料和提交意見,從而改善公眾諮詢過程:
- 在工程項目簡介和環評報告備妥後直接知會有關的臨時區議會/區議員。
- 公眾意見可透過電子郵件或互聯網提交。
- 把公眾意見作出的回應存備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並上載至環評條例網站,讓公眾參考。
- 設立「網上興趣小組」,向公眾發布有關環評條例適用範圍或發出的其他最新指引的資訊和消息,藉此加強溝通和知識交流。
- 為鼓勵更多市民參與環評程序,將來提交的工作項目簡介必須以中文和英文編寫。
- 同樣地,環評研究概要也應以中文和英文編寫,以鼓勵更多市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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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實施環評條例之前和之後環境諮詢委員會的運作方面
- 一些環諮會委員認為,環諮會的工作不應該是檢定環評報告的品質,重點應該是確保環境問題得到適當的處理;
- 一些環諮會委員建議,撰寫環評報告的申請人及其顧問,應在環諮會環評小組委員會會議前兩個星期內作好準備,以回答在會議前提出的個別問題,或提供額外資料。
- 一些工程項目倡議人表示,他們未能及早知悉環諮會委員關注的問題,以作出改善;
- 對於區內居民十分關注的工程項目,一些臨時區議會議員建議應邀請居民出席討論有關項目的環諮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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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文第1頁所述的環諮會諮詢程序之外,政府已就環諮會環評小組委員會發出的「意見摘要」及環諮會文件第8/98號「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實施情況」,訂明諮詢環諮會的詳細步驟。「意見摘要」的內容可透過環評條例網站查閱。
- 另一個慣常做法,是當環諮會討論某份環評報告時,環保署會簡報當時已收到的公眾意見。
- 獲環評條例授權的環境保護署署長,在進行各項環評條例規定的諮詢工時,會全面考慮公眾和環諮會的意見。環諮會就環評報告發表意見時,會獲悉居民的意見。環境保護署署長根據環評條例批准環評報告之前,亦會考慮區內居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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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環諮會的諮詢工作,我們會採取下述措施:
- 向所有可能提出申請的政府部門和私營機構派發有關諮詢環諮會的「意見摘要」,以加深他們對環評小組委員會運作的了解。
- 第1頁所載的第3項建議措施,包括向公眾展示工程項目簡介期間收集到的意見。在網站公布公眾就工程項目簡介發表的意見,有助環諮會委員了解區內居民關注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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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環評條例實施之前及之後所需的處理時間
- 有些申請人需在提交正式申請前就草擬的環評報告徵詢意見,他們建議當局定下清晰的安排,就實際的回應時限提供指引,方便他們制訂工程項目的時間表;
- 環諮會審批了環評報告之後,署長應可早於為期60日的環諮會諮詢期屆滿前給予回覆,以加快環評程序;
- 有些申請人,當中包括一家主要公用事業公司認為,環評條例訂明清晰的時限,讓他們可更準確掌握署長所需的處理時間,從而有助他們制訂工作時間表。環評條例未曾實施之前,並無這類清晰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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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條例實施之前及之後所需的處理時間概列如下:
根據環評條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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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時限(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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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所需時間(截至1999年8月31日)
(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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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條例實施前平均所需時間**
(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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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研究概要 |
45 |
41.3 |
60 |
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
45 |
38.8 |
60 |
當局評審環評報告 |
60 |
51.1 |
90 |
諮詢公眾及環諮會 |
60 |
34.6 |
90 |
當局完成諮詢後給予答覆 |
30 |
16.6 |
不適用 |
環境許可證 |
30 |
26.7 |
不適用 |
更改環境許可證 |
30 |
25.0 |
不適用 |
新的環境許可證 |
30 |
27.8 |
不適用 |
交回環境許可證 |
不適用 |
1.0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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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數據摘自財經事務局題為「建議的環評條例對經濟影響的評估」的文件
有關文件即時存入環評條例公眾登記冊供市民查閱。
另一方面,現時評審環評報告擬稿的安排,只屬行政程序,僅應申請人要求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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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左欄可見,現時處理法定申請的平均回應時間,遠少於法定時限。至於署長諮詢環諮會後所需的回應時間,確實所用時間的統計數據顯示,署長在30日的時限內只用了16.6日。儘管如此,為方便申請人在提出正式申請前尋求環保署的意見,現建議:
- 署長發出指南,闡釋在法定申請提出之前及之後環境研究管理小組的運作,以提供適當的指引;以及
- 申請人的顧問負責審核及確保環評報告符合環評程序技術備忘錄及環評研究概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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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環評程序的成效和效率
- 有些申請人建議提供更多有關文化遺產、生態等方面的指南或指引,以提高環評程序的成效和效率;
- 另有意見認為申請人應確保所有主要問題已在環評研究內按環評程序技術備忘錄予以處理。環保署及環諮會不應視作負責環評報告的質素管理工作。這樣可讓環保署更有效率地處理環評報告;
- 在現行安排下,只要不影響環評報告的研究結果及結論,申請人可提交補充資料。這項安排讓申請人靈活地處理輕微的修改,節省了不必要的修訂時間。另外,有意見認為附表2的指定工程項目某些定義並不明確,必須提供更多指引,好讓申請人以更短時間確定工程項目是否須經法定環評程序處理;
- 有些申請人認為環境研究管理小組的會議有助提高環評程序的成效及效率。另有申請人希望在提交法定申請前可根據技術備忘錄與各有關當局進行更多有效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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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申請人及其顧問通過環評程序,環保署提供下列資料的文本,另可經環評條例網站查閱:
- 環境諮詢委員會文件第8/98號: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除上述資料外,
- 環境研究管理小組曾舉行逾40次會議(計至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申請人提供意見及協助解決問題;
- 所有經批准的環評報告會存放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及環評條例網站上,以供申請人及顧問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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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高環評程序的成效及效率:
- 環保署會如上文所述發出一套指南,闡釋環境研究管理小組在法定申請提交之前及之後的運作;
- 環保署會設立「環評條例網上協助平台」,協助倡議人及其顧問解決他們在擬備工程項目簡介及環評報告時通常遇到的問題及疑問;
- 為使市民及顧問更清楚知道各工程項目的情況及促進各方分享知識及經驗,環保署會為已開始施工的大型工程項目設立「環評條例工程項目網上範本」;
- 為促進各方溝通及分享經驗,環保署會為政府及私營機構的倡議人成立「環評條例用戶聯絡小組」,並為顧問成立「環評條例從業人員聯絡小組」。這些小組也會合力參與建立「環評條例網上協助平台」的工作;
- 環保署會擬備更多指南及參考資料,協助申請人及顧問了解他們關注的範疇。擬建的「環評條例網上協助平台」及工程項目網上範本詳載於附錄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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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選擇以訂明方法或按表現定出環境許可證的條件
- 一些許可證持有人認為許可證條件內有關建造方法的選擇規限過多,令承辦商處理工作時缺乏彈性;
- 為免環評報告及環境許可證內詳列過多細節,一些工程項目倡議人建議採用環境管理系統,以取代詳細訂明方法的規定,使許可證持有人及承辦商可彈性處理工作,達致相同的環境表現;
- 然而,另一些人士,包括某些環諮會委員,則關注到環評報告及環境許可證資料不足時,如何跟進及執行環評報告建議及許可證條件;
- 一些出席人士表示如環評報告及許可證條件沒有充足資料供妥善實施並監察工程項目,擔心市民不會相信申請人的空洞承諾;
- 有些人士認為,建議的環境措施的其他預計可行方案應在環評報告內清楚列明,以便日後草擬許可證條件時可作彈性考慮;
- 一些出席人士則認為,在許可證條件內訂明方法,載列採取保護措施的細則,可讓市民明瞭有關方法,並有助監察措施的執行情況;以及
- 一些出席人士特別關注到為「設計、建造及營運」合約訂明環境許可證條件的影響。然而,另一些人士則表示條件源自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故不應較環評報告所載方法更詳盡。更改環境許可證已是日後作出修訂的彈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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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條例的目的是預防造成環境損害,而非出現問題後才作補救。現行的做法是依照《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下稱「技術備忘錄」)及環評條例附表4載列的指引在環境許可證內訂明條件。此外,在草擬環境許可證時,亦會依據下述各項:
- 工程項目簡介載列的緩解措施,由申請人提交並獲署長批准的環評報告的結果及建議;
- 在技術備忘錄第9章所列其他主管當局就其職權範圍所提供的意見;以及
- 為符合技術備忘錄所載指引、標準或準則而需採取的措施。
此外,所有已發出的環境許可證均存放於環評條例登記冊辦事處,並上載於網站,以供申請人及市民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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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明方法抑或按表現定出環境許可證的條件,對於環保署執行環評條例的成效,以及幫助市民了解在建造工程展開前採取的環境措施,至為重要。在工程項目層面作討論固然帶來效益,除在草擬環境許可證時使用現有的參考資料(見左欄)外,設立上述聯絡小組亦有助協調歧見。這些小組包括:
環評條例用戶聯絡小組
環評條例從業人員聯絡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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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定環評程序在防範不良環境影響的成效
- 許多出席人士,包括倡議人及環諮會委員認為環評條例在防範環境影響及保護環境方面均極為有效;
- 出席人士普遍相信,屬許可證條件一部分的優質環境監察及審核,會對防範不良環境影響及核實預測資料相當有效;以及
- 然而,一些臨時區議會議員關注到環保署在監察及執行環評條例上資源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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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備忘錄為評估環境影響的環評研究提供法律基礎。
根據現時的行政規定,在環評報告備妥並獲批准,或獲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之前,不得展開指定工程項目。
此外,政府亦已向各部門發出指引,在環評報告獲批准前,不得在憲報上刊登有關的指定工程項目,除非事先獲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現為環境食物局局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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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安排已確保能有效防範工程項目所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在附錄B的資料便覽內列舉的主要成果例子可充分闡明這點。 |
7. 提出的其他意見
(a)環評條例的涵蓋範圍:
- 在環評條例的涵蓋範圍應擴充或收窄一事上,出席人士普遍無甚爭議。在諮詢18個臨時區議會的意見期間,一名議員認為所有工程項目均應受環評條例規管。除了有人就敷設132千伏架空電纜的工程項目提出具體建議外,倡議部門及有關當局對環評條例附表2及3所列清單應予收緊或放寬一事沒有特別意見。
- 一些顧問對附表3各工程項目所需詳述資料的程度表示關注。一些人士認為,為同屬附表3及2的指定工程項目而發出的許可證,可詳盡記錄環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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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環評報告的涵蓋範圍
- 在深入詳盡諮詢各相關人士的意見後,環評條例附表2及3所列的指定工程項目清單,已清楚界定條例的涵蓋範圍。
- 如有需要,條例的附表可因應市民的要求而修訂,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底刊憲的《1999年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修訂附表2)令》便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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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環評條例的涵蓋範圍
各有關方面會定期檢討各個附表。一九九九年七月,附表2內加入一個主要指定工程項目,以符合該發展類別的公眾利益。
環評條例用戶及從業人員聯絡小組的設立,可促進條例涵蓋的相關人士之間的有效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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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與環境評估有關的技術事宜
- 評估環境對生物品種造成的影響缺乏明確的標準,是值得關注的問題,會導致生態評估出現偏差。一些相關人士認為,設立資料庫記錄不同的生物品種及各個品種和生境的相對重要性,將有助進行生態評估。
- 然而,其他人認為生態的範圍廣泛,資料難以齊全。其他一些學術界人士認為生態價值在某程度上視乎社會的取向,而不是純粹科學上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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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與環境評估有關的技術事宜
-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所載的標準和指引,總結了香港和其他國家在環評研究方面的經驗。
- 網站也載有有關其他方面,如文物評估的專門指南,供所有從業員參考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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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與環境評估有關的技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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