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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環境影響評估的歷史和發展
早於一九七九年,當局開始根據發展需求及本地社會的特色,制定一套有關環境影響評估的行政程序,應用於公營部門及私營機構的工程項目。當時的環境保護處帶頭推動該套環評程序,促使大型發展項目在選址、設計、建造及營運方面考慮環境因素。所涉的大型發展項目包括新建的1
700兆瓦燃煤發電站、天水圍新市鎮及赤角機場。其間,工程項目通過環評程序的為數不多(共23項)。
一九八五年,隨社會日益重視在土地用途規劃工作中納入環境因素,當局在《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增訂了一套環境標準及指引。
自此,本港的環評程序發展迅速,由最初作為少數政府及私人基建項目的環評規定,演進為一套有系統的行政程序,供倡議人進行大型或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私人及公營)發展項目時的依循。香港政府於一九八六年頒令題為「大型發展項目環境評審」的內部指引,列載了須遵照環評篩選程序及各項環評規定。其後,環評行政程序在其他兩份文件均有詳述。在這段時期,完成的環評約有80項,涵蓋多類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污水處理、大型住宅發展項目及廢物處置設施。
在九十年代,環評數目繼續有明顯的增加。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間,已完成或持續進行的環評項目合共有239項,而對上六年的相對數字,則僅為80項。市民、區議會、立法會及其他政府諮詢團體均大力要求,在發展項目施工前應先詳細考慮工程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環評程序在這段時期有三項重大發展。第一,環評程序正式定為決策者的規劃工具,當中包括調解衝突的機制,以解決爭議。第二,規定環評報告必須公開讓市民查閱。第三,實施正式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制度,跟進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
自九十年代以來,環境保護署曾就多項策略性規劃研究提供意見,包括全港發展策略檢討。一九九二年的《施政報告》宣布一項新規定,在提交行政會議的政策文件中必須加入環評資料。實施了這項措施後,現時提交行政會議的政策建議書必須列述該提交的政策對環境的影響,協助決策者作出更妥善的決定。同樣,公營部門就工程項目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的撥款申請,一律必須列載該工程項目對環境的影響。自此,所有申請撥款及政策批准的研究文件均須加上「對環境的影響」這一部分。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當局把《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讓議員進行辯論。
環評條例其後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制定。另外兩條有關上訴委員會及申請費用的附屬法例則分別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及十一月經臨時立法會審批。環評條例於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正式生效。至此,環評程序在本港首次成為法定程序而指定工程項目必須執行此程序。目前,任何人如建造、營辦或解除環評條例附表II列明的指定工程項目,而沒有環境許可證或違反許可證所列出的條件,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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