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 |
環境科在其下新設環境保護組,專責制訂環保政策及法例。
香港政府委託進行的一項研究建議,訂立《環境影響聲明書條例》(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Ordinance),規定若干類別的發展項目須備有環境影響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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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
環境保護組脫離布政司署,另成立環境保護處。 |
1985 |
在《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加入有關環境的章節,就如何在規劃及進行本港大型發展項目時考慮環境因素,提供詳細指引。 |
1986 |
香港政府發出通告,闡述公營部門大型發展項目進行環境評審的詳情,是環評的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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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
修訂有關環境評審的香港政府通告,把環評工作納入工務計劃。
有需要時,在土地業權文件中規定須向環保署提交環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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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
在《白皮書:對抗污染莫遲疑》內公布環境規劃及評估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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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
與香港工業公司議定行政安排,首次訂明該公司在香港工業的發展項目須提交環境評估申請。
發出環保署簡明指引第1/90及2/90號,列載大型私人發展項目的環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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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
規定所有有關工務工程的文件和提交財務委員會及轄下工務小組委員會的工程文件,均須附有「對環境的影響」部分。
修訂香港政府通告,統一環評程序,加入更詳細的評估程序及跟進監察和審核規定,藉以落實環評報告的建議措施。
發出公眾可查閱環評報告的通告(規劃環境地政科總務通告第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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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
環境污染問題諮詢委員會擴大其諮詢職能,由過往僅處理污染管制事宜,擴大至研審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整體問題。委員會易名為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下設環境影響評估小組委員會,專責環評事宜。
修訂公眾可查閱環評報告的通告(規劃環境地政科總務通告第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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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
在「全港發展策略檢討」提出進行策略性環境評估及環境可持續發展分析。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獲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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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的整體架構,獲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及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及地政工務委員會支持。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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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
頒布《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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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
環評條例於四月一日生效。
發出《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南》,免費派發給市民參考。
專為環評條例而設的網站啟用,藉以發布環評資料。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登記冊辦事處啟用,讓市民查閱環評條例的資料及申請。
發出有關發展項目及建議工程項目須進行的環評程序的通告(規劃環境地政科技術通告第10/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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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
檢討環評條例的運作,採用持續改善策略來改善環評程序。
向18個區議會及∕或屬下環境事務委員會闡述環評條例,使環評程序更開放及具透明度。
制定《1999年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修訂附表2)令》,把佔地逾20公頃的主題公園或遊樂場列為指定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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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所有新申請提交的工程項目簡介必須附有中英文本,讓只懂中文的人士也可查閱。
成立多個環評條例聯絡小組,讓政府人員、私營∕公營機構人員及顧問交流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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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
規定把大型工程項目最新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資料放於環評條例的主頁,讓各界查閱。
經環評條例的主頁以電郵方式接收市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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