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与参考资料

禽畜废物管制计划-计划指引

2.2 禽 畜 废 物 处 理 设 施

农 友 可 自 由 选 择 使 用 任 何 合 适 的 系 统 , 去 处 理 禽 畜 废 物 。 环 境 保 护 署 已 编 印 指 南 , 向 农 友 介 绍 不 同 的 处 理 方 法 。 以 下 的 指 南 均 有 中 英 文 版 本 , 农 友 可 免 费 索 阅 :

  • 以 趁 乾 铲 出 法 处 理 禽 畜 废 物 的 指 南 ;
  • 湿 处 理 及 乾 湿 混 合 处 理 法 处 理 禽 畜 废 物 的 指 南 ;
  • 渗 水 系 统 指 南 ;
  • 处 理 放 牧 家 禽 所 产 生 的 禽 畜 废 物 的 指 南 ; 及
  • 采 用 木 糠 床 饲 养 法 以 处 理 禽 畜 废 物 的 指 南 。

一 旦 禽 畜 废 物 处 理 设 施 发 生 故 障 , 而 令 排 出 的 污 水 , 不 能 达 到 既 定 标 准 , 农 友 须 尽 所 能 使 设 施 尽 快 恢 复 正 常 操 作 , 及 力 求 避 免 对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 此 外 , 农 友 亦 须 在 故 障 发 生 后 的 四 十 八 小 时 内 向 该 区 的 环 境 保 护 署 区 域 办 事 处 报 告 事 故 。 各 区 域 办 事 处 的 地 址 、 电 话 及 传 真 号 码 载 于 下 文 第 8 段

若 农 场 的 操 作 出 现 问 题 而 导 致 污 染 随 时 发 生 , 环 境 保 护 署 署 长 可 以 书 面 通 知 农 场 负 责 人 , 要 求 负 责 人 在 一 段 合 理 时 间 内 采 取 适 当 的 行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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