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畜废物管制计划-计划指引
2.3 排 放 标 准
农 友 最 好 采 用 无 需 排 放 废 水 的 操 作 程 序 , 使 用 渗 水 池 处 理 少 量 废 水 除 外 ; 若 需 排 放 废 水 , 则 要 遵 守 废 水 排 放 标 准 。 现 为 了 给 予 农 友 足 够 时 间 , 熟 习 操 作 废 物 处 理 设 施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 政 府 会 实 施 分 期 计 划 。 在 最 初 阶 段 , 排 放 标 准 是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为 每 公 升 250毫 克 , 悬 浮 固 体 为 每 公 升 250毫 克 。 接 着 标 准 会 收 紧 至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为 每 公 升 100毫 克 , 悬 浮 固 体 为 每 公 升 100毫 克 ; 继 而 达 至 最 终 排 放 标 准 , 即 五 日 生 化 需 氧 量 为 每 公 升 50毫 克 , 悬 浮 固 体 为 每 公 升 50毫 克 。 各 区 的 实 施 时 间 表 如 下 :
分 期 实 施 的 排 放 标 准@ | |||
---|---|---|---|
限 制 区 | 250:250 | 100:100 | 50:50 |
10R, 13R 及 14R | 一九九五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六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七年 |
11R | 一九九四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六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 |
16R, 18R, 19R, 21R, 23R-25R |
一九九六年 一月一日 |
一九九七年 一月一日 |
一九九八年 一月一日 |
管 制 区 | |||
10, 12-14 | 一九九五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六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七年 |
11 | 一九九四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六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 |
15-17 | 一九九六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八年 七月一日 |
18-25 | 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八年 七月一日 |
一九九九年 七月一日 |
必 须 注 意 :
@ 所 有 禽 畜 农 场 必 须 依 照 上 述 分 期 计 划 达 到 标 准 。 接 受 特 惠 津 贴 后 重 新 营 业 的 禽 畜 农 场 或 新 开 业 的 禽 畜 农 场 , 还 须 在 重 新 营 业 或 新 开 业 时 便 已 立 即 最 少 符 合 250:250的 排 放 标 准 , 否 则 会 遭 当 局 采 取 执 法 及 检 控 行 动。
* 大 屿 山 除 梅 窝 一 带 外 的 禽 畜 农 场 则 为 一 九 九 五 年 七 月 一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