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与参考资料

禽畜废物管制计划-计划指引

2.4 限 制 区 内 的 禽 畜 农 场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禽 畜 废 物 管 制 计 划 , 部 分 从 前 的 管 制 区 已 转 为 限 制 区 , 在 限 制 区 内 不 准 有 新 的 饲 养 禽 畜 作 业 成 立 。 所 有 现 时 在 限 制 区 作 业 的 农 友 可 获 环 境 保 护 署 署 长 签 发 授 权 书 或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署 长 签 发 饲 养 禽 畜 牌 照 , 俾 以 继 续 饲 养 禽 畜 , 但 有 关 的 禽 畜 农 场 最 少 在 一 九 九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十 二 个 月 内 , 被 连 续 用 来 饲 养 禽 畜 。

一 九 九 四 年 公 众 卫 生 ( 鸟 兽 ) ( 修 订 ) 条 例 在 同 年 七 月 一 日 实 施 前 已 重 新 营 业 的 农 友 请 尽 快 向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署 长 申 请 饲 养 禽 畜 牌 照 。 获 环 境 保 护 署 署 长 授 权 的 农 友 , 仍 需 按 照 上 文 2.1段 所 载 的 期 限 向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署 长 申 请 饲 养 禽 畜 牌 照 。

下载pdf档案(Text Alternative)

返回页首dot_clear.gif上一页目录dot_clear.gif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