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进出口管制
《巴塞尔禁令修正案》
《巴塞尔禁令修正案》已在一九九五年召开的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上通过。由于在越境移运危险废物的过程中,特别是运往发展中国家,常有发生危险废物在未能按公约所订的环保管理要求下处理的情况。为此,《巴塞尔禁令修正案》规定,禁止公约附件VII所列属于已发展国家的缔约国向未列入该附件的缔约国越境移运危险废物。
就此,我们在二零零六年修订的《
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便已订明,环保署作为管制当局,不会再为从发达国家(见《
废物处置条例》第IVA部及附表9)要求进口的危险废物签发入口许可证,以符合《禁令修正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