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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食肆 - 饮食业的环保法例要求
食肆常见的环保问题
(一)食肆及食品制造业的污染管制
食肆面对的环境问题
空气污染
噪音滋扰
水质污染
废物处理
食肆常见的滋扰来源
- 厨房排气系统发出的油烟及气味
- 黑烟及煤烟
- 使用设备(特别是抽气扇及空气调节机组、冷藏机组)发出的噪音
- 顾客及员工的活动发出的噪音
- 有关含有油脂的废水处理不足
- 不适当地把废水排放入雨水渠
- 不适当地处理与食物有关的废物
- 不适当地进行洗涤工序
空气污染
- 除油烟隔外,还有其他油烟控制设备吗?
- 有否定期清洁/维修油烟控制设备?
- 厨房排放的废气是否没有油烟或强烈气味?
- 厨房的排气口是否远离邻近物业?
- 在安装或更改烟囱、火炉或烟道前,有否申请及获环保署批准?
- 操作煮食炉/烘炉时,烟囱/烟道排放的废气是否没有黑烟?
如任何一条问题的答案为「否」,你可能引致污染及不符合《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的规定。
噪音滋扰
- 如在露天场地安装发出噪音的设备,有关设备:
- 是否在一些大型的阻碍物后;或
- 远离任何易受噪音污染影响的邻近物业;或
- 在安装时,采取噪音消减措施(如隔音屏障及隔音罩)?
- 有否定期检查及维修在露天场地安装的设备?
- 有否为食肆的音响设备安装隔音设施?
如任何一条问题的答案为「否」,你可能引致污染及已违反《噪音管制条例》的规定。
水质污染及废物处理
- 是否已向环保署取得水污染管制牌照?
- 除洗涤盆下的小型隔油池外,还有隔油池或其他去除油脂设备吗?(注:文中提及的「隔油池」包括洗涤盆下的小型隔油箱)
- 厨房的废水是否全流向隔油池?
- 有否定期检查及清理隔油池?
- 在维修隔油池时,有否发现积聚一定数量的含油废物?
- 废煮食油(俗称万年油)有否适当收集及处理?
- 在改装排水渠或沙井前,有否向有关部门作出申请?
- 处所周围的雨水渠(如路旁沟渠及在没有遮盖的范围内的明渠)是否不受污染?
- 垃圾是否贮存在有盖地方?
- 垃圾箱是否防水?
- 所有工序是否在处所内进行?(如不会在露天场地调制食物或清洗碗碟)
如任何一条问题的答案为「否」,你可能引致污染及已违反《水污染管制条例》或《废物处置条例》的规定。
主要法例规定
1.《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厨房排放的废气不得有可由肉眼察见的油烟,而排放物不得对邻近处所造成气味滋扰。
如有下列情况,环保署可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采取执法行动:
- 如处所引致空气污染
- 如设备产生空气污染物
- 如烟囱或设备排放黑烟
- 如未经环保署批准而安装、更改或改装任何烟囱、火炉
如处所引致空气污染,环保署可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向食肆发出空气污染消
减通知。
有关通知规定食肆须:
- 停止排放空气污染物或停止操作污染工序
- 减少从处所或从污染工序所排放的空气污染物
- 采取适当步骤,消减从处所或从污染工序所排放的空气污染物
未能在时限内符合空气污染消减通知的规定,即属违法,可被判处罚款及监禁。
常见形成空气污染物的成因:
- 设计不适当
- 建造欠妥善
- 缺乏维修
- 耗损过度
- 使用不适当的燃料或其他物料
- 操作不当
安装、更改或改装任何烟囱、火炉或烟道前:
如燃料消耗总量超过下列限额,在安装、更改或改装任何烟囱、火炉或烟道时,须先向环保署申请及取得批准:
- 每小时25公升(litres)液体燃料;或
- 每小时35千克(kg)固体燃料;或
- 每小时1150兆焦耳(MJ)气体燃料
违反规定可被判处罚款。
此外,环保署可申请法庭命令,规定食肆经营者:
- 重新向环保署申请批准有关设施
- 停止操作有关设施或拆除有关设施
《空气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规例》
在沙田燃料限制区内,不得使用任何固体或液体燃料。除沙田区外,容许使用的燃料只限于符合下列规定的燃料:
- 气体燃料;
- 含硫量(以重量计)不超过1% 的常规固体燃料;以及
含硫量(以重量计)不超过0.005%及在摄氏40度时黏度不超过6厘斯托克斯的常规液体燃料,如超低硫柴油。
如不符合有关燃料限制的规例,均属违法,可被判处罚款及监禁。
「沙田燃料限制区」的覆盖范围,已划定于1988年10月27日由当任卫生福利司签署及存放在土地注册处编号为FR/50/4的图则上,以蓝色界线标明,涵盖沙田区议会负责的所有地区。
2.《噪音管制条例》
如食肆或食品制造业处所的空调或通风系统或处所内的音响设备等发出过量噪音,环保署可向食肆发出消减噪音通知书,规定食肆须确保通风系统的噪音不会超过指定的音量限度。
未能符合消减噪音通知书的规定,即属违法,可被判处罚款。
有关音量限度的详细资料及规定的解释,可参看《管制非住用处所、非公众地方或非建筑地盘噪音技术备忘录》。
3.《水污染管制条例》
《水污染管制条例》管制由食肆或食品制造业处所排出的工商业污水。食肆东主及经营者应向环保署申请牌照。
《水污染管制条例》牌照指明食肆污水的排放点。其他的牌照规定包括:
- 最高排放量及取样点
- 可排放的污水标准,例如:油脂含量
- 须设置的处理设施种类,如隔油池
- 定期监察污水排放水质及向环保署提交纪录
(二) 控制食肆及食品制造业的油烟及煮食气味
引言
煮食工序所排放的油烟和气味,是受《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管制的空气污染物之一。
食肆东主及经营者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将这些排放物减至最低,及避免在邻近民居造成可察觉的难闻气味,或构成其他形式的滋扰。
食肆排放的空气排放物的标准
食肆产生的排放物不应导致空气污染,包括气味滋扰,并且不应含有可由肉眼察见
的油烟。
在某些接近民居的位置,即使使用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空气污染仍有可能存在,食肆东主及经营者应避免选择在该些“敏感”地点经营食肆。
选择排气口的位置时的考虑因素
为免空气污染及影响公众,适当的排气口位置至为重要。决定排气口的位置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 把排气口设置在通风良好,而且排放物不受阻挡及可充分扩散的位置;
- 与邻近民居保持足够的空间距离,避免排放物对公众造成气味滋扰或其他的空气污染;
- 排放物应经排气系统垂直向上排放;及
- 确保排气系统的排放物不受板、盖或其他遮盖物所阻碍而不能垂直向上排放。
更为可取的做法,是把排气口的位置伸展到食肆所在建筑物及排气范围20米半径内任何邻近或相连建筑物的最高点之上再加至少3米的高度。如不可行,在作出最终决定前,应寻求环保专业人员的意见,以确保所选择的另一排放点是合适的位置。
油烟及煮食气味控制设备的基本功能要求
供煮食炉具或其他煮食装置使用的排气系统,包括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在内,应由合资格专业人员设计和保养,并由合资格人员操作。
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应根据最高负荷量(即最恶劣的情况)来设计。《控制食肆及饮食业的油烟及煮食气味》小册子内概述控制油烟及煮食气味排放的各项技术,以供参考。
对供油炸、火烤、烘烤及其他会排放过量油烟的同类操作所使用的炉具,其排气系统应装置高效能的空气污染控制设备,以便先清除废气内的油烟,才让废气排出户外。
如废气带有强烈气味,或排气口接近民居,引致空气污染,则必须装置高效能的气味控制设备。
为了减轻控制设备的负荷,最好为排放油烟及强烈气味的煮食工序装置独立的排气系统,并以独立控制设备处理排放物。
妥善操作及保养空气污染控制设备的要求
排气系统(包括空气污染控制设备)的妥善操作和保养至为重要。应一并采用下列各项做法:
- 排气系统和空气污染控制设备的操作及维修,应由具备足够培训和相关技术的合资格人员进行,并需符合制造商所建议的规格及程序;
- 聘用合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的维修及保养,以确保空气污染控制设备能持续及有效操作。
必须提供安全通道以供检查及维修空气污染控制设备。设备如空气清洗器、文丘里式洗涤器及填充塔式洗涤器,以及活性碳隔滤器,应设有透明的检查视窗。如情况需要,应提供后备或备用的机组。
亦建议设置系统使空气污染控制设备与相连的排气系统连锁操作,当控制设备失灵时,排气系统可即时停止操作。
应定期监察空气污染控制设备以确保其性能。应定期检查、清洗和维修机件。
应在繁忙时间内,以视觉检查所有排气口及利用嗅觉查察可能发生的气味滋扰,以确保能及早发现设备的操作问题。一般而言,每日应在繁忙时间至少检查两次。
如察觉难闻气味、可见的油烟及/或油滴,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有关措施可包括检查空气污染控制设备的操作情况和性能,以及排气系统的情况。
应尽快更换任何损坏的零件、阻塞的隔滤器、饱和的洗涤液等。食肆应贮存此等物料足够的存货,以便随时立即更换。
食肆东主及经营者最好能在食肆内存备一套空气污染控制设备的操作及维修手册,以及保养及修理记录册。
适用于控制油烟及气味排放的技术
概括而言,包括:
- 油烟隔
- 洒水式烟罩(运水烟罩)及空气清洗器
- 静电除油烟器
- 文丘里式洗涤器及填充塔式洗涤器
- 活性碳隔滤器
油烟隔
洒水式烟罩(运水烟罩)
空气清洗器
静电除油烟器
(三) 废水排放及《水污染管制条例》
引言
《水污染管制条例》(「条例」)于一九八零年实施,随后曾作数次修订。条例为设立覆盖全港的水质管制区及订立水质指标的工作提供了主要的法定架构。
水质指标说明为公众利益而促进本港海域的保护和最佳运用所应达致和保持的水质。在每个水质控制区内所有排放或沉积均受到发牌制度管制。
环保署署长为条例的监督,负责发牌和管制排放的事宜。
受条例管制的排放
住宅污水排入公用污水渠及把没有污染的水排入雨水渠、河道及水体,均不受条例管制。
其他类别的污水,无论是排入公用污水渠、雨水渠、河道或水体均受条例管制。
这包括工商业、制造业、机构及建造活动排放的各类污水。污水处理厂及化粪池排放的污水亦受到管制。
对于受管制的排放,排污者应向环保署申领牌照,并遵守有关的条款及条件。
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申领的牌照
除排入公共污水渠的住宅污水外,在水质管制区内排放商业污水,应取得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所批给的牌照。牌照的申请表格(A表)可于网上下载或在环保署各办事处(参阅附件一)免费索取。
申请人应填妥申请表格连同三张最近期的水费单或预计耗水量的资料交回环保署。
申请人亦应递交商业登记证或公司注册证书的副本。环保署在有需要时会要求申请人递交其他相关文件(例如排水设计图)的副本。
申请牌照必须缴付适当费用。申请人必须是作出或授权作出排放的人或作出排污的处所的拥有人或占用人。
牌照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惟某些类别的牌照其有效期会有所不同。
需向公众公布及就批给牌照提出反对的情况
凡在没有公用污水渠设施的地区而在本港水域作出排放而申请牌照、为牌照续期或更改牌照,申请人须自费在中英文报章各一份刊登公告,向公众公布有关申请。公告样本见附件五。
惟下列情况例外:
- 为来自独立住户单位的住宅污水排放申请牌照;以及
- 为牌照申请续期,而申请所关乎的排放是来自用水量每天10立方米或以下的申请人的场所,而所申请的排放流量又不高于该用水量。
在公告刊登后的30天期间,任何人士可基于批给申请可能会妨碍达致或保持任何有关水质指标的理由而反对批给申请。任何人士如希望提出反对,可在限期内以挂号方式把反对理由寄交环保署署长。
《水污染管制条例》对牌照订下的条件
牌照会按有关条款及条件批出,列明各项与排放有关的规定,例如排放地点、提供的废水处理设施、可容许的最高排放量、污水标准、自我监察规定及存备记录。
在制订污水标准时,环保署署长会参考技术备忘录,并考虑是否需要保护排水或污水渠系统、操作及保养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或受纳水体。
排放应按牌照所订的条款及条件进行。获授权人员可进行巡查,确保有关排放符合牌照规定。
「技术备忘录」
《技术备忘录:排入去水渠及污水渠系统内陆及海岸水域的污水标准》是环保署署长制订污水标准时参考的指南。技术备忘录分别为不同的污水流量、不同地区及表面水与污水渠间的污水订定不同标准。就高流量幅度所订的标准通常较低流量幅度所订的标准更为严格。
技术备忘录亦列出政府化验师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政府化验师为《水污染管制条例》所指定的化验师。
申请更改牌照条件
持牌人如欲更改牌照的任何条件,例如改变排放流量,可向环保署提出申请。如欲申请更改牌照,应按申领新牌照的同一程序办理。
为排放牌照续期
持牌人如欲为牌照续期,应在牌照有效期届满前最少两个月,但不多于四个月,向环保署提出申请。如欲为牌照续期,应按申领新牌照的同一程序办理。
申请费用
处理每宗牌照申请均需收取费用。收费额视乎排放类别及数量而定,并会不时作出更改。申请人应留意前页内对有关食肆的大致分类,亦可致电《行业环保支援中心》(电话:2838 3111在选择语言后按「5」字)或浏览环保署网页查询有关费用。
违反牌照规定的后果
如在水质管制区内排放污染物质,或在违反牌照所订明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排放污水,即属违法。
任何人士如未能遵行「接驳至公用污水渠」公告订明的规定,可被判处罚款。如该罪行属持续罪行,可被判处每天罚款。任何人士如提供明知虚假的资料,即属违法,可被判处罚款。任何人士如故意妨碍获授权人员行使在执行职责期间所赋予的权力,即属违法,可被判处罚款。
进一步资料
条例详情可参阅香港法例第358章《水污染管制条例》。条例及附属规例的文本在政府刊物销售处有售。上述资料亦载于双语法例资料系统:(网址:www.elegislation.gov.hk) 或可浏览环保署网页:(网址:www.epd.gov.hk/epd/tc_chi/greenrestaurant/)。
(四) 油脂废水
引言
隔油池是用来隔除废水中油脂的装置。一般而言,所有食肆及食品制造厂均须装置隔油池,使废水中的油脂可在排入公用污水渠前与废水分开。《水污染管制条例》就污水排放至公用污水渠,制定了油脂含量的排放标准。
食肆经营者须妥善处理及排放油脂废水
- 须适当设计及安装隔油池,使油污能有效地与排放至污水渠的废水分开;
- 须适当维修隔油池,使能有效地隔除油脂,保持厨房卫生;
- 须适当弃置及处理从隔油池清除出来的废物,维持厨房清洁;
- 不应倾倒废煮食油(俗称万年油)入洗涤盘或排水渠。把用剩的废煮食油储存及适当处置,或雇用可靠的承办商处置;
- 须按时检查隔油池,以决定是否需要清理;
- 清理小型隔油池时,可挖去隔油池表层凝固的油垢放入防渗的袋子或容器,小心密封及和其他厨房废物一并处置;
- 清理大于1000公升的隔油池,须雇用合适可靠的承办商,以确保隔油池内所有废物被彻底清除及适当地处置,并须保留相关处置记录以备日后环保署查阅。
在后巷预备食物和洗碗碟是损害环境和公共污水渠系统的违法行为。弃置废水或食物渣滓于街道上的沟渠或雨水渠内是非法的。这些沟渠只作雨水收集排放,如果这些沟渠被油污或其他废物淤塞,只会变成老鼠、蟑螂的居所或发生溢流。在暴雨期间,如果雨水渠被废物堵塞,严重的雨水泛滥会危害生命及财产。
(五) 露天食肆 / 户外座位场地
露天食肆或户外座位场地的东主不得导致任何环境滋扰及/或对邻近居民造成不便,并有责任遵守有关条例的规定。
噪音
- 食肆东主不得在晚上11时后在露天食肆及/或户外座位场地作业,有关活动包括营业前的准备工作、正常营业时间后的清洁及收拾工作。
- 如附近有对噪音感应强的处所(如学校、住宅、医院等),食肆东主不得经营或让他人经营卡拉OK或以任何乐器演奏音乐或以扩音器播放音乐。
煮食油烟
- 在食肆范围内调制或加工食物时,食肆东主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产生的煮食油烟,以及避免油烟的排放对附近居民或其他使用者造成任何滋扰。
- 须特别注意食肆厨房排气口的设计及位置,并遵守《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的规定。
- 食肆东主不得在露天食肆及/或户外座位场地引致任何经由空气传送的垃圾或尘埃。
排放废水及处理废物
- 食肆东主须适当收集及弃置由露天食肆及/或户外座位场地的作业时所产生的废物或垃圾,并避免它们污染海洋或毗邻范围。
- 食肆东主不得把任何废水排放或促使排放到雨水渠、水道或海中。
其他环保措施
- 食肆东主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采取环保措施,有关环保措施包括节省用水、节约能源及使用可再用的餐具等。
- 环保署鼓励食肆东主使用《行业环保支援中心》,查询有关露天食肆及户外座位场地作业的环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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